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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 (鲁安发〔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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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09 09:14:39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3464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事后监管,促进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鲁安发〔2020〕15号
发布日期 2020-07-08 生效日期 2020-07-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08-02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依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 (鲁安发〔2021〕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6月30日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事后监管,促进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委托负责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授权委托负责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评估,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配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评估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评估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条  重大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结案后半年内,组织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第五条  评估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可以邀请相应监委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参加。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组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

    第六条  评估组依据人民政府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事故企业及同类企业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四)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落实情况。

    (五)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第七条  评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料审查。对照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批复等文件要求,对事故涉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报送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等进行审查。

    (二)现场核查。在资料审查基础上,对事故相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核查方式包括:

    1.座谈了解。听取相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关于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介绍;

    2.个别谈话。与相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企业负责人进行谈话;

    3.实地抽查。抽查有关企业,查阅文件公告、会议纪要记录、档案材料、财务凭证等资料,必要时实地察看企业现场了解情况。

    (三)综合评估。综合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评估意见,撰写评估报告。

    第八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组织和开展情况;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单位行政处罚、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事故发生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

    (五)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六)评估结论、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第九条  评估组应当自组成后30日内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政府批准可延长30日;经政府同意后,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报上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责令被评估单位立即消除;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事故隐患消除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应下达督办函,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又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并严肃理,并追究法律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纳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以及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理时间较长甚至尚未完毕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商请提出相关意见。

    对第十条和本条提出的针对性措施应列入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对有关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鲁安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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