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加强长江流域巢湖水域“江鲜”“湖鲜”等广告发布审查的告知书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加强长江流域巢湖水域“江鲜”“湖鲜”等广告发布审查的告知书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15 09:38:49  来源: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45
核心提示:8月13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向合肥市新闻媒体、互联网大众传播媒介和广告经营单位发出《关于加强长江流域巢湖水域“江鲜”“湖鲜”等广告发布审查的告知书》。《告知书》指出,长江流域实行“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是全社会共同责任。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长江流域巢湖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顺利进行,严厉打击长江流域巢湖水域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对广告发布单位、广告经营单位加强有关长江流域巢湖水域“江鲜”“湖鲜”等广告发布审查工作提出如下告知。
 
    8月13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向合肥市新闻媒体、互联网大众传播媒介和广告经营单位发出《关于加强长江流域巢湖水域“江鲜”“湖鲜”等广告发布审查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告知书》指出,长江流域实行“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是全社会共同责任。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长江流域巢湖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顺利进行,严厉打击长江流域巢湖水域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对广告发布单位、广告经营单位加强有关长江流域巢湖水域“江鲜”“湖鲜”等广告发布审查工作提出如下告知:
 
    一是停止一切有关长江流域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广告的发布。严禁发布有关捕捞、出售、购买、运输、转让、加工、消费长江流域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违规广告,凡属于依法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一律禁止发布广告。严禁发布含有“江鲜、江刀、野生长江鱼、野生江鲜鱼、野生江鲜、野生水产、长江江鲜、长江野生鱼、长江水产、长江水鱼、野生巢湖鱼、巢湖湖鲜、野生湖鲜、巢湖水产”等内容的广告。
 
    二是加强对餐饮、食品和旅游等商品与服务广告发布的审查,认真排查,严格自律,规范发布。
 
    三是不得发布以人工养殖水产品冒称长江流域巢湖水域“江鲜”“湖鲜”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各新闻媒体、互联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告知书》要求,认真落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市局将进一步强化广告监测和排查,加强对传统媒体、互联网及移动客户端等线上线下广告发布的日常监测,密切关注与长江流域巢湖水域相关的商品与服务广告发布行为。对违反规定发布长江流域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广告的,一经发现,依法追究广告违法责任,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为长江流域巢湖水域“十年禁渔”提供有力保障。
 地区: 合肥市
 标签: 经营 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 广告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