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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关于印发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和《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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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5-21 10:52:54  来源: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浏览次数:3729
核心提示:为加强和规范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健康与应急管理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组织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和《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现予以发布该通知。
发布单位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5-19 生效日期 2020-05-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附件1: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2019〕1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和规范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健康与应急管理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我协会组织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和《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现予以发布。

 

 

       附件1: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2020年4月9日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制度建设,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职业安全健康行业发展需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下“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指协会根据市场和创新需求,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市场化工作机制,汇集会员及行业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和行业自律成果,组织制定和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1.遵循和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符合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等国家标准制定规则。
3.自主制定、自行发布、自愿采用。

4.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交流的原则。 5.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团结和组织各方共同参与,共同遵守和实施。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协会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组织机构由协会理事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和团体标准编制组组成。
第七条 协会理事会为团体标准制修订决策机构,包括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战略规划,对团体标准制修订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等进行决策,负责团体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第八条 成立由不同领域具有相应技术水平和经验的专家组成的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团体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负责制定团体标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团体标准的立项、技术审查和复审;团标委下设职业安全(应急管理)标准专家委员会、职业健康标 准专家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关专业领域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团标委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负责档案管理、组织和参加标准化活动、开展团体标准相关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日常事务。

第九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解释工作,并对所编制的团体标准质量负责。

第三章 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条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制定发布《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提出和立项

1.相关社会单位均可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优先考虑协会会员单位的立项申请。
2.协会团标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标准提案。
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立项。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编制工作实行主编单位负责制,对标准内容和质量负总责。主编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所申报项目的研究与应用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并有较强的管理和协调能力。参编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完成编写任务,并对所承担的部分标准内容的技术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从事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自愿参加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标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参编人员对所申报项目的研究和应用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熟悉标准化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应按照标准项目计划及要求等规范实施,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向团标委秘书处汇报项目进展,邀请团标委秘书处工作人员参加标准编写研讨会议,并接受团标委秘书处的工作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将征求意见稿发送给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具有代表性单位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并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团标委秘书处根据标准内容成立审查专家组对团体标准进行审查,原则上采取会议形式审查。审查意见应协商一致,须获得不少于参与审查专家组的四分之三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经所属领域团标委专家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理事长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八条 对于技术成熟、基础工作扎实、技术文件较完善的标准,可进入快速程序,由团标委秘书处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标准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编号格式为: 

其中团体标准顺序号,由 1 开始,依次编号。

第二十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例如:T/COSHA ××××–×××× /ISO ××××:××××。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 12 个月,特殊情况下,经

申请批准的标准项目变更一次可延长 6 个月。24 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团标委根据需要组织对其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统一组织标准的出版、发行、实施、宣贯、推广、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及应用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发布的团体标准由协会在官网(www.cosha.org)上公告,并在微信平台、相关媒体中报道宣传。团标委秘书处负责受理公众对标准的投诉、举报、监督和反馈。

第二十五条 协会可委托相关编制单位进行团体标准的解释咨询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标准的解读和推广,标准中相关问题的最终解释权归协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会将推荐技术水平高、实施效果好的团体标准参加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评选活动,推荐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七条 如在实施中发现团体标准存在重大技术问题或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协会可根据情况决定修改或撤销。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按照 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协会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发布的标准,版权归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应协商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用由标准起草单位自筹,标准起草单位要根据制定、修订标准经费的实际需要做出经费预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制修订及专家审查、会议、宣贯、印刷出版、复审等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团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 1 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和《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规定了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提案和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标准制修订的主要程序及要求。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按标准制定流程(见附图 1)所示的流程进行,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协会理事会为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决策机构,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为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组织管理机构,团标委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归口管理与团标委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团体标准编制组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解释工作。

第二章 提案和立项

第四条 协会每年初在网站发布征集团体标准提案的通知。

第五条 有意向的相关社会单位可随时向团标委秘书处发起提 案申请,鼓励非会员单位需联合会员单位发起提案申请。发起提案申请时同时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 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表 1);
(二) 标准草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论证材料;
(三) 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参 与单位同意参编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团标委秘书处对团体标准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后,提出团体标准计划建议并报团标委评审,评审结果应于 30日内向申请方反馈。
第七条 团体标准项目建议获得团标委评审通过后,报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批准后,协会发文正式立项并公示,公示时间为 15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经协调无异议的项目由团标委秘书处与团体标准制修订主编单位签订团体标准项目合同书。团标委评审未通 过或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批未通过的项目,予以退回。
第八条 签订团体标准项目合同书后,团体标准编制组按合同规 定的标准编制计划实施。

第三章 起草及征求意见

第九条 主编单位对标准技术内容和质量负总责,参编单位对所承担内容部分负责。主编单位不超过 2 家,参编单位不少于 3 家。编制组人员应来自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和有关单位,参与标准编制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 5 人,不超过 25 人。

第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草案的起草应符合 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编制说明,其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编单位和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 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已有同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团体标准时,应列出与其他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产业化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七)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度办法等);

(十)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如果上述内容的项对某一标准项目不适用,应在相应标题下写“无”。

第十二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在团体标准编制组内达成共识,形成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将相关资料报团标委秘书处,团 标委秘书处审阅通过后在协会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团体标准编制组还应发函向有关单位、企业、专家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单位、专家总数不少于 20 个。征求意见时提供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 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期一般为 1 个月。征求意见结束后,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 2)。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四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无重大分岐意见或重大分岐意见已有结论时,团体标准编制组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同时完成其他送审资料,报团标委秘书处。

第十五条 标准送审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标准送审稿;

(二) 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三)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六条 标准送审资料经团标委审核后,团标委秘书处根据标准内容成立不少于 5 人的审查专家组(组长应由团标委委员担任,审查专家不应来自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所在单位)对团体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 标准审查形式一般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发函审查(简称函审)。会审时,应当在会议前 15 日 将团体标准送审材料提交审查专家组成员,会审结束后应写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必须有审查结论,并附参加会审专家签字表。函审应填写《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 3)和《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 4)。

第十八条 审查结论包括通过审查、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和不通过审查三种。通过审查须获得不少于审查专家组的四分之三赞成票方为通过。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妥善处理全部意见。不通过审查的,审查结论应同时提出处理建议,如重新起草、重新征求意见、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审查或终止项目等。

第十九条 通过审查的标准,需经团标委专家委进行表决,获得四分之三赞成通过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对已通过表决的标准,团体标准编制组一般应在审查会结束后(或函审规定的结束日期后)的 1 个月内完成标准报批文件。

第二十一条 已立项的团体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出现不再适宜标准编制的因素(如政策变化、技术难题等),或两年内未完成发布的,经团标委批准,做出项目撤销决定。

第五章 报批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标准审查的全部意见处理后,团体标准编制组修改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同时完成其他报批资料,报团标委审查。标准报批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团体标准报批表(见附表 5);
(二) 标准报批稿;

(三) 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四)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审查专家签字名单,或《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和《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六)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七) 对于标准修订项目,提供被修订的标准文本。

第二十三条 团标委组织专家对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资料进行批准前的最终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经协调后无异议的协会团体标

准,报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统一编号并发布。在协会官网

(www.cosha.org.cn)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进 行公布。

第六章 复审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可采用会

审或函审,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对复

审的每一项标准应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 6)。

第二十六条 标准复审后,团标委提出复审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复审简况、处理意见的依据、复审结果综述等),填写复审标准项目

结果汇总表。复审材料包括:

(一) 标准复审报告;

(二) 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

(三)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

第二十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

止三种。团标委秘书处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应依据《团体标准复审审

查表》填写《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汇总表》(见附表 7)。

第二十八条 团标委秘书处对复审材料汇总并报团标委审议通 过后,将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在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

第二十九条 标准复审结论公示、协调一致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修订按照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

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程序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地区: 中国 
 标签: 应急管理 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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