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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黑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农厅函【2020】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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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01 01:43:52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30
核心提示: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农业农村部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工作实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2020年黑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要点》。2020年,在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和农业农村部工作安排,全省在渔业船舶检验、船舶检验行业指导、渔业安全生产等相关方面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黑农厅函【2020】170号
发布日期 2020-04-01 生效日期 2020-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农业农村部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2020年黑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30日
 
    2020年黑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要点
 
    2020年,在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和农业农村部工作安排,全省在渔业船舶检验、船舶检验行业指导、渔业安全生产等相关方面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完成渔业船舶年度检验相关工作
 
    (一)开展现役渔业船舶年检。组织开展渔船初次、营运检验和执法检查,严格渔船修造和柴油机型谱监管,着力提升渔船检验质量和受检率。
 
    (二)抓好新船建造监督检验。监督渔船建造企业严格执行渔船建造标准,全程开展质量监督检验,确保渔政船建造质量并按时交付使用。做好船舶档案建档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渔业船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
 
    (三)配合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抓好渔业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督导市县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开展经常性检查和培训工作,确保全省渔船不因技术状况出现安全隐患。加强“三无”船用产品、设备(部件、材料)以及翻新设备(部件、材料)检验监管,努力消除渔船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四)探索和推动渔业互保业务向养殖保险延伸。学习借鉴其他内陆省工作经验,推动与相关保险公司有效合作,结合我省渔业养殖风险情况,制定池塘养殖保险标准,具备条件的可先行试点,然后逐步在全省全面推广,提升全省渔业抵御风险自救能力。
 
    三、提升渔业船舶检验能力和标准化水平
 
    (五)加强基层渔业船舶检验行业指导及培训工作。采取调研督导等形式,强化基层领导对船检工作的重视,指导市县做好机构和人员调整,把渔业船舶检验人员留在渔业渔政部门,确保基层有机构、有人管、能干事。开展好全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核定《认可证书》复核换证工作,确保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行政。加强基层检验人员能力培训和资格确认工作,重点突出内河渔船法律法规、实际检验业务等内容,切实提高全省验船师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
 
    (六)推进国家相关技术规则宣贯及船型图库建设。做好国家《内河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宣贯工作。推进小型渔业船舶标准化船型图库建设立项,力争2020年6月底前出台,满足不同水域建船需求,进一步规范小型渔业船舶建造检验程序。
 
    (七)依托渔业渔政部门信息化平台探索和推进“数字船检”。借鉴发达省份经验,结合全省渔业船舶卫星监控平台建设,先期推进我省船舶电子化管理,逐步探索推进“数字船检”模式,实现图纸审验、实施检验、证书签发签署全程网络化、数字化、流程化管理。
 
    四、抓好抗击新冠肺炎和机关自身建设
 
    (八)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坚决按照各级各部门要求,加强对船检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坚持每日报告个人及家庭情况,关心好爱护好退休工作人员,确保防疫工作无死角无漏洞。
 
    (九)加强船检机构自身建设。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业务探讨研究,强化对外学习交流,全面提高能力素质。要密切联系基层群众,依法依规实施检验,树立机关良好形象。要不断优化修养作风,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做到爱岗尽责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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