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13日
(主动公开)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建和已建设完毕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与相关场所的距离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适用本办法进行场所选址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符合规定的,无须进行场所选址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第三条 相关场所包括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
第四条 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在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以下资料:项目选址概况(选址地点、周边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场所分布距离以及天然屏障);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养殖畜禽品种、设计规模、饲养模式、畜禽排泄物等废弃物处理工艺技术等);屏障体系(重点说明人工屏障)。
第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动物防疫、动物流行病学、动物卫生监督等相关领域3名人员组成评估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相应场所选址的动物疫病风险进行评估。
拟在大规模的种畜禽场和养殖场周边建设同畜(禽)种的饲养场、养殖小区的,评估组专家不少于5人。
第六条 选址周边尚处于动物疫情封锁期的,暂停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第七条 进行场所选址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与相关场所之间是否有较高山丘、较宽水面等天然屏障情况,有较高实体围墙、较高较宽林带等人工屏障情况。
第八条 评估结束时,评估专家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提交评估报告,每位成员须签字;同时须提交相应的评估资料。
评估报告应当有“场所选址可以确认”、“场所选址不予确认”的明确表述结论,并作必要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