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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农畜〔202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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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17 01:40:46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323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要求,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辽农畜〔2020〕43号
发布日期 2020-03-17 生效日期 2020-03-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12-25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辽农办畜发〔2023〕681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13日
 
  (主动公开)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建和已建设完毕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与相关场所的距离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适用本办法进行场所选址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符合规定的,无须进行场所选址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第三条 相关场所包括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
 
  第四条 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在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以下资料:项目选址概况(选址地点、周边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场所分布距离以及天然屏障);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养殖畜禽品种、设计规模、饲养模式、畜禽排泄物等废弃物处理工艺技术等);屏障体系(重点说明人工屏障)。
 
  第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动物防疫、动物流行病学、动物卫生监督等相关领域3名人员组成评估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相应场所选址的动物疫病风险进行评估。
 
  拟在大规模的种畜禽场和养殖场周边建设同畜(禽)种的饲养场、养殖小区的,评估组专家不少于5人。
 
  第六条 选址周边尚处于动物疫情封锁期的,暂停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第七条 进行场所选址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与相关场所之间是否有较高山丘、较宽水面等天然屏障情况,有较高实体围墙、较高较宽林带等人工屏障情况。
 
  第八条 评估结束时,评估专家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提交评估报告,每位成员须签字;同时须提交相应的评估资料。
 
  评估报告应当有“场所选址可以确认”、“场所选址不予确认”的明确表述结论,并作必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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