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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通知 (粤环函〔202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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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16 11:26:36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289
核心提示: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粤环函〔2020〕72号
发布日期 2020-03-06 生效日期 2020-03-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和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统筹做好我省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在疫情防控中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在污染攻坚中抓好疫情防控,确保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通知如下:
 
    一、严格做到医疗废物废水应收尽收应处尽处。切实加强全省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等全过程规范化处置和风险防范。督促处置单位优先收运和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确保全省医疗废物100%及时有效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开发并上线运行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管理平台,每日调度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梳理建立应急处置资源清单,落实应急处置前的运行、卫生防护等准备工作,形成有效应急处置能力。督促全省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废水消毒杀菌,持续加强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严禁排放未经消毒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医疗污水,确保全省医疗废水100%及时有效收集和处理处置。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监管,确保稳定达标。
 
    二、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短板。以提升处理处置技术水平、提高处理处置能力保障为导向,推进补齐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短板。广州、珠海、佛山、河源、汕尾等市要加快医疗废物新建设施建设,尽快投产运行;韶关、清远、揭阳等市现有设施要加快提档升级,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全力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固体废物重点项目建设,妥善处置相关项目“邻避”问题。支持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
 
    三、强化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充分发挥现有水、空气自动监测站作用,对全省空气、地表水以及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监测预警。重点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在常规监测指标基础上增加余氯、生物毒性等特征指标,及时公开监测信息。加强对辖区内生活污水处理厂废水余氯等指标监测。推进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一张网”建设,加强环境健康特征污染因子监测监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防范能力。建立核应急物资分级储备制度,省级加快建设核应急物资储备中心,惠州、阳江、江门等市加强核应急物资储备能力建设。
 
    四、全力支持医疗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在保障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补办相关手续。对受疫情防控影响未按时提交2019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延迟提交,并可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上提交。
 
    五、严密系统疫情防控。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系统疫情防控,把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加强心理疏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关爱干部,切实做好内部防控,确保干部职工防疫安全,保障正常办公秩序。
 
    六、坚定不移完成约束性指标。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全面落实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2020年1号令,聚力约束性指标达标攻坚,深化大气臭氧协同防控和地表水国考断面系统治理,持续打好土壤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等标志性战役,确保2020年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2.5%,国考断面全部消除劣V类水体、水质优良率达84.5%以上。紧盯国考断面达标攻坚、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建设等达标攻坚重点整改任务,强化督察督导,压实主体责任,坚决完成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
 
    七、突出精准治污。以臭氧污染联合防控为核心,推进重点区域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紧盯冬春季颗粒物和夏秋季臭氧防控重点时段,强化预报预判和精细化管控,精准降低AQI超标天数。突出抓好重点国考断面达标攻坚,对2019年年底已实现单月达标的共和村、海门湾桥闸、紫溪和旗岭等4个断面,围绕重点区域、关键环节查漏补缺、持续攻坚。对2019年水质不升反降的樟村断面,优先实施见效快的重点工程、关键措施。对水质需要提升至Ⅲ类的沙河河口、沙田泗盛、牛湾、东湖和龙石等5个断面,不断提升完善控源截污措施。
 
    八、突出科学治污。组织环保科技项目攻关,着力破解空气臭氧和地表水溶解氧超标等“卡脖子”问题。建立健全大气污染联合防控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指挥督导、研判评估,强化区域联防联治。发挥好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作用,持续开展“一市一策一专班”,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
 
    九、突出依法治污。进一步完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范,政策标准的制定要为企业预留足够时间。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重点查处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侵害群众健康、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十、加快推进重点治污工程建设进度。千方百计推动和服务重点治污工程加快复工复产,优先推进对重点国考断面水质影响较大的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尽快赶上原定的工作进度,努力把疫情对治污工程建设的影响降到最低。
 
    十一、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落实10大类30小类行业建设项目环评豁免管理、17大类44小类行业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地方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重点指导建设单位优化项目选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废水、废气和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对临时性的上述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项目,以及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的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
 
    十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零跑动”。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网上办理,办理结果通过EMS免费寄送。畅通“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政务服务”APP等便捷渠道,引导企业采取非现场方式申请办理,做到“不见面审批”,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的,可通过邮件方式寄送。积极引导排污单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进行排污登记。
 
    十三、压缩审批时限。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急办理生态环境相关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原则上分别压缩至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审批时限原则上均压缩至7个工作日,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时限原则上分别压缩至6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
 
    十四、创新技术评估工作方式。对需要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疫情防控期间,不再组织有关单位、部门、专家等进行现场踏勘和集中召开评审会,采取视频录像、现场照片、视频会议、专家函审等方式,并确保评估质量,提高评估效率。
 
    十五、做好重大项目建设环保服务。主动靠前服务,积极指导建设单位优化项目选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废水、废气和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切实保障及早落地实施。重点跟踪做好深茂铁路深圳至江门段、黄茅海跨江通道、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惠州埃克森美孚、湛江巴斯夫等省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统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保障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及疫情防控等重点企业需求。
 
    十六、优化环境监督执法方式。落实生态环境部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的企业和项目,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推进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利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及时指导复工复产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
 
    十七、完善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制度,统筹安排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减少检查频次,充分考虑企业排污对环境影响情况,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行为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并主动实施关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
 
    十八、加强对企业生态环保技术帮扶。制定企业复工复产环保服务简明手册,针对部分企业较长时间停产、复工后可能出现的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突发环境事件增大的问题,指导帮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宣传和解读。组织做好第二届广东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治理技术、装备、服务展示交流对接会。
 
    十九、调整碳排放、环境统计等相关管理工作安排。结合疫情防控情况,适当推迟纳入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企业(单位)2019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时间以及重点企业环境统计报表填报时间。
 
    二十、及时回应解决企业生态环境问题。通过“服务企业接待日”,联系行业社会组织、网上公告等形式,摸查企业生态环保方面的困难和需求,认真研究企业提出的需求和实际困难,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做好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关切,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帮助解决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
 
    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增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紧抓实抓细相关工作,在抗击疫情和污染防治攻坚两场战役中加快打造生态环保铁军,确保防控责任落实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圆满完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6日
 地区: 广东 
 标签: 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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