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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法与服务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青应急〔20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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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10 04:38:51  来源: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154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关于企业复工复产的各项决策部署,统筹疫情应对和安全风险防控,指导服务企业有序实现复工复产,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特提出五项工作措施。
发布单位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青应急〔2020〕35号
发布日期 2020-03-09 生效日期 2020-03-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关于企业复工复产的各项决策部署,统筹疫情应对和安全风险防控,指导服务企业有序实现复工复产,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特提出五项工作措施如下:
 
    一、落实属地分级监管执法责任。按照属地、分级监管执法原则,科学编制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明确各级安全执法职责和事权划分,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实现一家企业对应一级执法主体,避免多层级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和执法缺位,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二、推动差异化执法。坚持分区分类指导,对安全基础较好、安全风险较小的企业推行承诺制,强化企业自律,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不去现场执法检查;对安全管理基础条件较差、问题隐患突出、严重违法违规、具有高风险和重大危险源以及近三年来发生事故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执法目录,采取计划检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等形式,科学确定安全执法频次,强力推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提高安全执法效能。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严厉打击监管企业非法违法行为,对不落实复工复产标准、要求,未经验收合格、弄虚作假擅自复工复产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治理不彻底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严肃追责。
 
    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加强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与疫情防控有关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及时向企业发布安全与疫情提醒、提示,指导帮助企业采取自学、微信微博、网络视频等教学方式,突出对一线员工,尤其是“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知识的教育培训,禁止组织聚集式教育培训。
 
    五、提供安全指导服务。紧盯重点难点问题、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通过视频、电话、微信等信息化手段,加强与监管企业的衔接沟通,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疫情防控等情况,借助专家力量提供安全咨询和整改援助,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问题,指导企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决不能以疫情防控为借口,放松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确保全省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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