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 (公告 2005年 第62号)

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 (公告 2005年 第6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10 16:24:33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浏览次数:1521
核心提示: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放射源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放射源分类办法》,现予发布。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公告 2005年 第62号
发布日期 2005-12-28 生效日期 2005-1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放射源分类办法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放射源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放射源分类办法》,现予发布。
 
    附件:放射源分类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环保 辐射 放射源 分类 公告
 
    发送: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民航总局,中国科学院,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中核集团四○四厂,中国同位素公司,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中核甘肃华原企业总公司,北京原子高科核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
 
    附件:
 
    放射源分类办法
 
    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制定本放射源分类办法。
 
    一、放射源分类原则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二、放射源分类表
 
    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下列表进行分类。
 
    放 射 源 分 类 表

核素名称

I类源

II类源

III类源

IV类源

V类源

(贝可)

(贝可)

(贝可)

(贝可)

(贝可)

613

≥611

≥610

≥68

≥14

613

≥611

≥610

≥68

≥14

214

≥212

≥211

≥29

≥16

214

≥212

≥211

≥29

≥16

516

≥514

≥513

≥511

≥17

216

≥214

≥213

≥211

≥16

115

≥113

≥112

≥110

≥17

914

≥912

≥911

≥99

≥15

213

≥211

≥210

≥28

≥14

216

≥214

≥213

≥211

≥16

413

≥411

≥410

≥48

≥15

513

≥511

≥510

≥58

≥14

714

≥712

≥711

≥79

≥16

313

≥311

≥310

≥38

≥15

215

≥213

≥212

≥210

≥17

413

≥411

≥410

≥48

≥14

114

≥112

≥111

≥19

≥14

613

≥611

≥610

≥68

≥16

613

≥611

≥610

≥68

≥16

817

≥815

≥814

≥812

≥16

115

≥113

≥112

≥110

≥17

714

≥712

≥711

≥79

≥15

218

≥216

≥215

≥213

≥19

314

≥312

≥311

≥39

≥15

214

≥212

≥211

≥29

≥16

214

≥212

≥211

≥29

≥16

813

≥811

≥810

≥88

≥14

316

≥314

≥313

≥311

≥14

314

≥312

≥311

≥39

≥16

913

≥911

≥910

≥98

≥16

616

≥614

≥613

≥611

≥18

713

≥711

≥710

≥78

≥13

116

≥114

≥113

≥111

≥15

916

≥914

≥913

≥911

≥18

416

≥414

≥413

≥411

≥17

613

≥611

≥610

≥68

≥14

613

≥611

≥610

≥68

≥14

613

≥611

≥610

≥68

≥14

613

≥611

≥610

≥68

≥14

613

≥611

≥610

≥68

≥13

713

≥711

≥710

≥78

≥14

413

≥411

≥410

≥48

≥14

115

≥113

≥112

≥110

≥15

value="103" unitname="m" st="on" accidx="3643" leaidx="788">-103m

114

≥112

≥111

≥19

≥16

314

≥312

≥311

≥39

≥15

616

≥614

≥613

≥611

≥18

214

≥212

≥211

≥29

≥16

216

≥214

≥213

≥211

≥16

115

≥113

≥112

≥110

≥14

value="99" unitname="m" st="on" accidx="4107">m

≥714

≥712

≥711

≥79

≥17

313

≥311

≥310

≥38

≥17

713

≥711

≥710

≥78

≥14

216

≥214

≥213

≥211

≥14

216

≥214

≥213

≥211

≥16

515

≥513

≥512

≥510

≥15

815

≥813

≥812

≥810

≥16

314

≥312

≥311

≥39

≥17

114

≥112

≥111

≥19

≥16

413

≥411

≥410

≥48

≥16



    注:1.Am-241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值为1×105贝可。
 
    2.核素份额不明的混合源,按其危险度最大的核素分类,其总活度视为该核素的活度。
 
    三、非密封源分类
 
    上述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18871-2002)。
 
    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Ⅰ类放射源。
 
    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Ⅱ、Ⅲ类放射源。
 地区: 中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3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4)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3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9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