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〇 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提高事故预防和救援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等规章和文件精神,制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核心,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使重大危险源管理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增强事故防范和救援能力,防止和减少一般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1、到2011年底,完成全省60%以上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登记备案工作。其中,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取得许可后2个月内完成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安全评价报告》到期后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新《安全评价报告》后2个月内完成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中央驻冀和省属企业,经辨识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应在年内完成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各地还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一批重点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2、通过重大危险源备案,掌握我省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评估、申报、备案工作体系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有效监管”原则,建立的重大危险源网状监管工作机制。
3、督导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
4、推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并运行全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逐步建立省、市、县(市、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系统。
三、主要内容和程序要求
重大危险源备案实行“备案证”制度。《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样式见附件1),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一)科学辨识
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等规章和文件规定,积极主动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建档监控等工作,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并依法向安监部门登记备案。
(二)依法评估
安全评价机构要在资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河北省重大危险分级评定办法》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冀安监管应急〔2011〕13号)文件要求,认真、严谨地开展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工作,所出具的《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三)分级备案
根据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结论,按照“最高级备案”原则备案。即:如重大危险源单位存在最高为一级的重大危险源,则该单位直接向省安监局申报备案全部重大危险源;如存在最高为二级的重大危险源,则该单位直接向设区市安监局申报备案全部重大危险源;如只存在三、四级重大危险源,则该单位向县(市、区)安监局申报备案。
各级安监局每月5日前,交换重大危险源备案数据。
(四)备案内容
重大危险源单位备案时,按照《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提供资料。其中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按照本《实施意见》“备案程序”第一项的要求,在网上填报有关内容,打印后做为申请备案时提交的资料;第三项至第七项内容如实报送相关资料。
(五)备案范围
在《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文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分类辨识范围”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含烟火药)和特种设备(只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备案。
(六)备案程序
1、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5日内,登陆“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www.hebsafety.gov.cn)”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简称“信息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按“信息系统”要求如实填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有关信息,并对填报的信息进行保存和打印。打印出的书面材料名称为《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报表》(见附件2),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其它资料汇同成册,一式三份,报相应级别安监局备案部门备案。
2、各级安监局备案部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上报的书面备案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材料内容进行完整性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正副本),同时及时通知重大危险源单位领取《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要求其限期进行修正补充。
3、各级备案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逐级上报上月《重大危险源备案统计表》(附件4),全省重大危险源单位备案情况将在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
(七)备案注销
对经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填报《重大危险源注销备案申请表》(附件3),并附《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及时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原备案部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的报告,经核查情况属实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注销备案,并视该单位重大危险源情况,重新出具或注销《重大危险源备案证》。
四、登记备案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1年3月底前)
1、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登记备案等工作;还未成立应急管理部门的,必须明确具体的职能处(科)室承担登记备案等工作,并将《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人员名单》(附件5)逐级上报到省安监局。
2、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调查摸底,制订备案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并严格落实。
3、省安监局将组织召开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会议暨“信息系统”使用培训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备案阶段(2011年3月至11月)
1、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备案。
2、各级安监局按《实施意见》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进行受理、审查、出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并定期通报备案工作开展情况。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1年10月至12月)
省安监局将就备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执法检查,对未开展备案工作的重大危险源单位依法处罚。
(四)总结阶段(2011年12月)
总结分析备案工作情况,研究改进工作措施,部署下一阶段备案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的领导。开展重大危险源备案是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安监局和重大危险源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工作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加强组织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确保完成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进度。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本辖区重大危险源单位开展备案工作。各级安监局要将备案工作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大力推进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三)做好重大危险源单位动员部署和备案相关技术辅导工作。各级安监局要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动员部署,通过会议、文件和检查等多种形式告知并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依法履行备案责任和义务,并要求重大危险源单位保质、保量、及时完成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备案工作人员的辅导,使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备案工作的流程、内容和要求。
(四)加强沟通和联系,扎实推进我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各级安监局要加强工作联系和指导,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广泛开展经验交流和相互借鉴,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扎实推进我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省安监局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联系人:张 勇
联系电话:0311—87803186
邮 箱:hbajyjb@sina.com.cn
附件:
1、《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正副本)样式
2、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报表
3、河北省重大危险源注销备案申请表
4、重大危险源备案统计表
5、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