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法规 »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关于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复工生产卫生操作指南》的通知 (沪食化协〔2020〕005 号)

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关于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复工生产卫生操作指南》的通知 (沪食化协〔2020〕005 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7 02:33:38  来源: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浏览次数:2409
核心提示: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目前,全国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对所辖区域的企业,作出了不同的复工要求,大部分企业将于2月10日起复工。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发布关于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复工生产卫生操作指南》的通知,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发布文号 沪食化协〔2020〕005 号
发布日期 2020-02-16 生效日期 2020-02-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会员企业、有关单位: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目前,全国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对所辖区域的企业,作出了不同的复工要求,大部分企业将于2月10日起复工。
 
    为了及时帮助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食品、化妆品等企业的复工生产及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生产企业科学有序地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的生产质量安全与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组织编写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复工生产卫生操作指南》。本指南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食品、化妆品等生产企业的卫生防护。此外,可供除食品、化妆品等生产企业之外的企业参考使用。
 
    由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信息的掌握有限,编写工作相对仓促。之后,协会将视疫情变化的态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改进此版本。请有关企业参照此版指南,组织开展复工的准备工作及生产管理。
 
 
    上海市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2020年2月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19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其他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