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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见的通知 (沪应急行规〔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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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7 14:24:23  来源: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349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见的通知,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应急行规〔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02-17 生效日期 2020-03-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03-11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已经2020年1月21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9日
 
  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为进一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以全面提升本质安全为目标,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内容
 
  (一)提升全员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企业要紧密结合生产经营活动,及时主动获取与生产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和学习教育,增强全员依法安全生产意识。企业负责人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牢固确立法治观念,把住法律“底线”,守住安全“红线”,不断提高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强化负责人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职责,亲自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要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参加安全生产检查;要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企业领导层应当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管理职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协调等职责。
 
  (三)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突出落实关键岗位、高风险岗位。责任制要包括责任人、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责任人要明确到每个岗位,切实落实“一岗一责”;责任范围要涵盖每个风险点,并且与岗位素质能力要求相匹配;考核标准要与责任范围相对应,并鼓励将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挂钩。倡导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向全员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实现安全生产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司其责。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企业应当保证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具备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下列事项:安全生产的技术项目,安全设施设备检验、改造和维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推广应用,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和整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和应急演练等。
 
  (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保险费用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获得的经济赔偿,不影响投保企业与其从业人员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六)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和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安全总监或者首席安全官,强化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督导。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与企业的规模、风险相适应。企业通过长期聘用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人员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可视同其配备了相应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企业聘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七)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规程。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民主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等基本制度以及涵盖所有生产经营过程和环节的岗位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化及时更新修订。鼓励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八)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机制。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的要求,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和分级,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管控措施,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级管控和动态管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需要企业内部自上而下的总体领导和自下而上的意识提升,需要纳入企业的决策体系、执行管理体系和日常监督体系,需要深入一线各个岗位、各个环节。企业要对照风险管控清单,开展有针对性的日常安全检查,并按照责任、经费、措施、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进行隐患闭环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每日对安全风险进行研判,并将企业安全状态、风险等级、安全提示和安全承诺等信息向社会公告,接受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九)抓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各类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和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和管控措施、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从业人员未经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依法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十)加强各类场所、设备安全管理。企业应当开展对各类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环境和设备的不安全因素,重点消除下列情形:使用违法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确定的场所使用功能,危及生产安全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违反规定存放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为大型活动所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未经检验、检测合格就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的。
 
  (十一)管控危险作业环节。企业在进行爆破、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和落实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确定现场带班的负责人和现场指挥人员,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和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十二)严格企业外包管理。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查验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并保证出租的厂房、场所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厂房、场所经过内部分割等装修的,企业应当保证在装修后满足各项安全要求,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对衔接交底、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细化、可执行的约定。企业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单位不得违法二次发包或者转租。
 
  (十三)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较大以上危险有害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报送备案,并向从业人员发布。预案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使其处于适用状态。鼓励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四)优化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流程。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全面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集团公司要建立事故处置管理制度,及时掌握信息、组织救援、调配资源、报告情况。
 
  (十五)深化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事故隐患等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瞒报事故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等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企业要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考核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依据。
 
  (十六)推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延伸。企业要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鼓励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处罚等情况列为对供应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优化考评制度,强化信用惩戒,通过上下供应链的安全体系延导,带动整个集团以及关联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监督保障
 
  (一)严格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应急管理部门要把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作为抓好安全生产监管的根本落脚点,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要善于运用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紧紧盯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层,对严重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不能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名放松监管。要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要求,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坚决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二)实行合理适度有序执法。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在行政执法时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企业日常检查或者通过第三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通过相关系统主动报送信息、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要通过在法定自由裁量范围内的适度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增强企业的主体意识,实现安全生产事前预防。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方法。鼓励各区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本区域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鼓励试点安全生产记分、积分制监管,对一年内达到一定扣分值的企业,通过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强化安全培训、上升监管层级等,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鼓励探索安全生产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机制,不断完善数据收集和分析,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鼓励推动信息化手段与传统监管方式的融合,不断增强风险隐患的发现能力和违法行为的惩戒效果。
 
  (四)发挥指导服务作用。应急管理部门要深入一线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研究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帮扶政策和激励政策,树立和推广最佳实践,建立相关数据平台,积极培育、引进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助推企业解决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遇到的管理和技术难题。
 
  (五)发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监督。应急管理部门要推动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要不断拓展安全生产举报途径,强化奖励力度,积极调动企业职工、家属和公众举报事故风险隐患的积极性,引导各方面力量参与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要积极利用网格化管理平台,积极与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保险公司等合作,不断利用各方资源和力量发现和解决隐患。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通报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曝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治安全的氛围。
 
  四、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20年3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地区: 上海 
 标签: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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