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联合发布的2013年第19号、2013年第103号、2014年第58号、2014年第100号、2015年第8号公告对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进口的限制,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进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2月14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进口限制的公告.docx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进口限制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