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药监局关于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备案程序及要求的通知 (国药监药注[2020]2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备案程序及要求的通知 (国药监药注[2020]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22 10:59:50  来源:国家药监局  浏览次数:4398
核心提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进一步做好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备案工作,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备案程序及要求的通知,发布有关备案程序和要求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药监药注[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01-22 生效日期 2020-01-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进一步做好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备案程序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发布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指导原则等,组织对制定的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开展合规性审查。
 
    二、备案前,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就有关事宜与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司进行沟通交流。
 
    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发布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发布公告、文本及起草说明等。
 
    四、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备案,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反馈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相关内容后重新备案。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将已经备案的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收载品种目录及相关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以便公众查询 。
 
    六、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存在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要求情形的,一经发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责令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或纠正。
 
    特此通知。
 
    国家药监局
 
    2020年1月13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中药饮片 备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0)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