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兽药监督管理,为畜牧业生产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2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治新兽药研制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9〕5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大局意识,依法规范兽药市场。兽药是防治动物疫病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兽药质量关系到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成效、养殖业健康发展、畜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要全面落实兽药生产经营监督巡查和养殖场官方兽医巡查,强化各环节日常监管,监督企业按标生产、依法经营、规范使用;要进一步明晰职权和管理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严厉打击不按规定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兽药行为,为有序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和畜牧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
二、严厉打击制售、使用非洲猪瘟疫苗非法行为。非洲猪瘟疫苗研发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国际和国内目前都没有批准任何一种非洲猪瘟疫苗上市。任何宣称可防控非洲猪瘟的疫苗均为虚假宣传,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洲猪瘟疫苗都是违法行为,将严重干扰非洲猪瘟防控大局和兽用疫苗市场秩序,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定期对非法制售、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进行排查,并充分发动群众、鼓励举报,广泛收集相关线索。一经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非法制售、使用非洲猪瘟疫苗等线索及证据,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调查处理,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联合办案。
三、严格规范非洲猪瘟防治新兽药研制。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拟用非洲猪瘟活病毒开展新兽药实验室研究,都应在开展相关实验活动前按照规定获得农业农村部批准。完成实验室阶段研究后,疫苗产品须经农业农村部审核批准方可开展临床试验;中兽药和化学药品须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9〕30号)向我厅提交备案材料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各地要严格规范非洲猪瘟防治新兽药研制,加强相关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如发现擅自开展非洲猪瘟病毒实验活动和开展临床试验的,应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督促兽用生物制品企业全面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2号规定,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自2019年5月25日起,应对猪用及采用猪源原辅材料制备的生物制品成品及半成品、猪源毒种、猪源细胞及相关制品生产用细胞、其他猪源原辅材料(如组织、血清、胰酶等)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并做好检测结果报送和后续处置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172号公告要求,督促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一旦兽药生产企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各地要迅速反应,指导兽药生产企业做好阳性样品及相关产品、原辅材料、细胞、毒种等风险物品的处置、消毒和追踪溯源等工作。
五、加强兽用消毒剂监管。严格的生物安全措施是预防和切断非洲猪瘟传入最直接和有力的手段之一。养殖场、运输车辆、屠宰场等在日常生产中都会使用大量的兽用消毒药,兽用消毒药品产品质量关系到消毒效果,关系到非洲猪瘟防控成效。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兽用消毒剂监管,定期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消毒剂生产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核对消毒药品原料使用记录和批生产记录,确保兽药生产企业严格贯彻落实兽药GMP制度,生产出好药。在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时,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从合法渠道采购兽药产品,是否严格按照兽药消毒剂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示的保存条件进行贮存等。
六、积极开展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和舆情监测。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诚信教育,进一步增强从业者防疫、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守法生产经营意识,督促其严格遵守兽药行业管理法规及规章规定,不生产、经营和使用未经注册、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加强兽药研发、生产、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积极开展舆情监测,引导单位和个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兽药产品宣传、公布新兽药研究成果,避免有关单位和个人捆绑非洲猪瘟进行违规宣传、夸大宣传和恶意炒作。对发现缺乏科学依据夸大宣传炒作、发布不实信息干扰非洲猪瘟防控大局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迅速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七、高度重视兽药行业安全生产。各地要按照新形势下“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兽药行业健康发展负责的态度,牢牢把握影响兽药行业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兽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堵塞安全监管漏洞。督促兽药生产企业明确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及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