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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渔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农渔函〔2019〕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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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09 13:28:22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30
核心提示:根据《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安﹝2019﹞64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安徽省渔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皖农渔函〔2019〕1215号
发布日期 2019-12-24 生效日期 2019-12-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巢湖管理局:
 
  根据《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安﹝2019﹞64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安徽省渔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2月24日
 
  安徽省渔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锦斌书记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查找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渔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制定实施 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坚决整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以及隐患排查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切实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内容
 
  即日起至2020年3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整治:
 
  (一)违法违规捕捞生产等行为。“三无”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行为,违反禁渔区规定捕捞行为,违反网具使用规定捕捞行为,违反捕捞许可规定超范围捕捞行为。
 
  (二)违反渔业船舶航行作业规定行为。渔船检验、船证相符情况,渔船消防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渔船超航区航行作业行为,渔船违反航行避碰规则等行为。
 
  (三)渔业船员管理情况。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情况,按规定组织船员考试发证情况,渔业船员持证情况,船员证书是否过期。
 
  (四)渔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主要是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管规章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以及渔业安全生产“六项机制”构建情况等。
 
  三、总体安排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12月25日,制定实施方案,部署集中整治工作。
 
  (二)全面展开。从12月25日至2020年3月1日,按照实施方案部署,组织开展检查、督查、整治活动。
 
  (三)总结验收。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对活动进行总结验收,收集活动资料,整理相关数据,上报活动开展情况,提出下步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刻汲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强化责任担当,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扎实做好集中整治工作,全力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省渔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在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领导下,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集中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担当作为,亲自研究部署,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三)强化监督抽查。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明察暗访,对各地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隐患整治不彻底、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执法不严格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请于12月30日前,上报集中整治工作方案、集中整治阶段性工作情况;2020年2月26日前上报工作总结。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联系人:薛波;电话:0551-62670164;邮箱:ahnwxb@163.com。
 地区: 安徽 
 标签: 农业 安全生产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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