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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公告〔201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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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0 09:26:15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651
核心提示: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3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公告〔2014〕51号
发布日期 2014-07-01 生效日期 2014-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3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30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原产地 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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