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4〕50号)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4〕5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0 09:01:47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625
核心提示: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公告〔2014〕50号
发布日期 2014-07-01 生效日期 2014-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冰岛的附件所列商品实施协定税率(见附件)。
 
    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2009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填制,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16”。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冰岛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2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
 
    四、我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地方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我国经核准出口商名单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附件中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30日
 地区: 中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824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