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 商务部 质检总局关于修改《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公告〔2011〕74号)

海关总署 商务部 质检总局关于修改《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公告〔2011〕7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06 14:01:43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532
核心提示: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中的商品名称及编码由2002年版《协调制度》(HS)向2007年版《协调制度》转换达成一致。现将转版后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予以公布。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公告〔2011〕74号
发布日期 2011-12-07 生效日期 2011-1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中的商品名称及编码由2002年版《协调制度》(HS)向2007年版《协调制度》转换达成一致。现将转版后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予以公布。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5年第32号所附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清单同时废止。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原产地 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