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要求,严防非洲猪瘟疫情扩散蔓延,现就非洲猪瘟疫区解除封锁前生猪及其产品调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猪及其产品调运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有关规定,不得从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
二、发生疫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受威胁区以外地区生猪及其产品的调运等,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限制省内生猪调运。发生疫情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市(地,以下简称“市”)、省,暂停生猪调出本县、本市、本省,关闭省内所有生猪交易市场。有2个以上(含2个)县发生疫情的市,暂停该市所辖各县生猪调出本县。有2个以上(含2个)市发生疫情的省,暂停该省所辖各市生猪调出本市。
(二)规范生猪产品调运。有1起疫情的县,暂停该县生猪产品调出该县所在市,暂停该市所辖其余各县生猪产品调出本省;有2起以上(含2起)疫情的县,暂停该县生猪产品调出本县,暂停该县所在市所辖其余各县生猪产品调出本市。有2个以上(含2个)县发生疫情的市,暂停该市所辖县生猪产品调出本市。有2个以上(含2个)市发生疫情的省,暂停该省所辖市生猪产品调出本省。
(三)强化屠宰管理。发生疫情的县,暂停生猪屠宰活动。生猪屠宰企业经彻底消毒、环境样品和猪肉产品检测合格,并经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疫区所在省的种猪,经实验室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出本省。
四、经陆路跨省调运生猪不得途经发生疫情的省。
五、供港澳生猪及其产品调运受上述规定限制时,其调运的有关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商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六、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相关限制措施。
(一)要切实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严格落实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猪、非法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监督承运人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生猪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充分发挥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作用,加强对运输生猪及其产品车辆的监督检查和消毒工作。
(二)要严格举报受理核查。接到关于违法调运生猪及其产品、染疫或疑似染疫生猪的举报后,要第一时间核查处理。
(三)要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协调利用好现有屠宰产能,统筹做好疫区封锁期间省内生猪屠宰工作。在最大限度减少疫情传播风险的前提下,努力保障生猪产品有效供给。
七、非洲猪瘟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疫区所在县、市和封锁时间等信息,可在农业农村部网站(www.moa.gov.cn)上查询。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农业农村部联系。
联系人和电话 徐亭 010—59191530
农 业 农 村 部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