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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联合公告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0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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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27 10:52:56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838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联合公告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00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08-12-31 生效日期 2008-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地区: 中国 
 标签: 原产地 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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