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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综合治理三年行动(2019-2021年)的通知 (青食安办〔20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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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9-30 10:19:37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浏览次数:2402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大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一优两高”,走好乡村振兴之路,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发展食品小作坊民族特色品牌,促进我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制定实施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综合治理三年行动(2019-2021年)。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食安办〔2019〕 号
发布日期 2019-09-12 生效日期 2019-09-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1.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综合治理三年行动(2019-2021年)
2.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三年提升行动推进表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综合治理三年行动(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综合治理三年行动(2019-2021年)
 
    2.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三年提升行动推进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19年8月9日
 
    (联系人:王海明、林天娇,电话:0971-6161713)
 
    附件1
 
    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综合治理三年行动(2019-2021年)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大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一优两高”,走好乡村振兴之路,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发展食品小作坊民族特色品牌,促进我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制定实施本行动。
 
    一、主要目标
 
    根据《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整顿规范一批、取缔打击一批、典型示范一批”的工作思路,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实现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纳入许可监管范围,日常监管制度体系更加完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全面公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属地监管能力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可控。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准入方式,强化属地监管
 
    1.便捷许可服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办主体实行许可,分三步走,2019年,着重推进办事简化环节,许可事项由7项精简为5 项,压缩许可时限由15天缩短至5天;2020年,着重优化准入服务措施,探索建立食品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行办理制度;2021年,着重推行网上办理,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体许可“全流程不见面”“一次不跑”。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公开率保持在60%以上,建档率达到100%。(市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2.强化属地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条例》和《办法》等规定职责,确保属地监管到位。需立即取缔的:没有取得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生产加工白酒、食用油、豆腐、面制品、酸奶、熟肉制品的小作坊;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原料及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原辅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小作坊;《条例》《办法》所禁止生产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采用传统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乳制品、酱油和醋、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可规范取证的:生产的产品已纳入本行政区域小作坊产品管理目录的作坊;责令其按照《条例》、《办法》等要求,改进生产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的作坊;检查发现生产加工必备条件严重缺失,卫生条件差,食品安全存在严重隐患问题的作坊,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条例》《办法》等法律规章采取责令立即停产、立案查处、取缔等措施。暂无法取证的:生产的产品为低风险传统食品,尚未纳入本行政区域小作坊产品管理目录,各市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上报市州政府纳入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纳入目录后,责令小作坊经营者限期取证;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参照可规范取证类的查处要求,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小作坊严格依法许可,严禁随意提高许可门槛、增加许可环节、拖延许可时限,指导和帮助食品小作坊通过整改达到许可发证条件。全省食品小作坊许可率保持在90%以上。(市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3.强化综合治理。每年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加大白酒、食用油、豆腐、面制品、酸奶、熟肉制品等重点品种和农贸集市、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城镇主要街道等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频率,强化对易反弹重点品种和重点区域的综合治理;对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小作坊坚决依法查处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推进“互联网+”,建立“两库一单”,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探索实行食品小作坊风险分级管理制度,进行分类监管、动态监管。到2020年底,“双随机”和日常监管率保持在90%以上,实现消费者关注度高和消费量大的食品小作坊产品年度监督抽检覆盖率60%以上,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率100%;到2021年底,实现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全部纳入许可监管范围,日常监管制度体系稳步提升,并形成高效、规范、标准的集监督抽检、飞行检查、监督检查等为主要形式的监管运行机制。(市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安部门负责)
 
    (二)注重监管服务,促进规范生产
 
    1.提升主体责任意识。持续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公示栏制度,切实凸显“三级网格”监管责任,督促小作坊依法许可和规范守法经营,生产加工场所符合要求,依法公开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人的信息,自觉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风险过程控制、产品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自查制度,建立小作坊内部警示与外部监督相补充的机制,争取食品安全风险早发现,早排除,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损失。每年年底获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公示率100%;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自查报告上报率100%。(市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2. 提升食品安全意识。持续推进“一业一示范,一街一标杆”,树立现有的16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为引领示范标杆,切实采取帮扶措施,指导食品小作坊改进生产加工条件,建立从原料购进到销售的全程记录制度,规范食品的包装和标签,严格生产加工过程管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鼓励食品小作坊组建行业协会或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省级卫生健康委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依法制定并公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风险评估工作。持续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到2020年底,全省建设约450家食品小作坊示范单位(每个县市、区各10家),以点带面引领和推动小作坊行业规范发展。到2021年底,每个县市、区打造的各10家小作坊实现生产布局、规范管理、原料选购、添加剂使用、信息公示“五统一”,逐步推进小作坊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监管,从而有效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环境。(省卫生健康部门,市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3.提升培训实效意识。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治理前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组织观摩示范食品小作坊等多种形式,搭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业”的社会平台,不断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共同维护好源头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条例》及《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知识,提升小作坊业主食品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每年年底获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食品安全法律知晓率100%,公众知晓率达到60%以上。(市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广电部门负责)
 
    (三)引导品牌发展,推动整体提升
 
    1.引导食品小作坊集中生产。加强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联小做大,整合做强,建设适合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集中加工区,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提供优惠政策鼓励食品小作坊进入集中加工区生产经营。引导并逐步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建立统一的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监控、物流配送、电子追溯体系的示范区,统一进行大宗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风险管控、产品出厂检验、产品配送和追溯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运行,节约成本。争取至2021年,每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创建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示范区、街1-2个。(市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2.打造食品小作坊地方民族特色品牌。积极培育青稞酒、酸奶、焜锅、酿皮、牛(羊)杂碎、羊肠面等富有青海地方民族特色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特色品牌,在品牌建设发展方面提供智力支持和政策扶持,探索出台食品小作坊品牌创建推广奖励机制,激发品牌创建活力。强化宣传推广,支持举办食品小作坊产品博览会等各种展销展览活动,鼓励地方民族特色食品小作坊品牌参与旅游部门组织的宣传推介活动,作为地方特色食品进入旅游景区特产食品专柜,不断扩大品牌影响力。(市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3.建立传统食品技艺非遗保护机制。鼓励和引导传统食品小作坊积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探索建立对代表性传承人传艺授徒给予奖励补贴机制。扶持非遗食品小作坊参与各类非遗宣传展示活动,在外阜文化交流活动中大力宣传展示。争取到2021年底,全省培育出一批高质量、高品质、高附加值市场有需求的传统技艺食品小作坊。(市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4.构建食品小作坊诚信体系。建立食品小作坊信用信息档案,记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依法公开小作坊登记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宣传正面典型和曝光黑作坊,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消费者对食品小作坊的不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逐步形成诚实守信者得到消费者信任,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市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广电部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制定计划、时间表,细化量化目标任务,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并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实见效。(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统一协调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联合整治等制度机制,形成合力,提高监管实绩。(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督导考核。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食品小作坊三年提升工作的督查考评力度,定期牵头调度指挥,及时研究分析解决主要问题和矛盾,督促各部门按要求、按完成时间推进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职能优势,建立统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制度,探索建立以园区、集中生产加工市场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实施全链条监管,倒逼小作坊规范生产加工行为,促进小作坊综合治理和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结合社会综合治理、示范引领和支持产业发展等工作,加大对食品小作坊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经费投入力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强化服务指导,提高办事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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