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农医〔2016〕97号)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农医〔2016〕9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7-18 14:25:14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640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全省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管理,及时有效地指导、协助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福建省农业厅制定了《福建省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闽农医〔2016〕97号
发布日期 2016-04-29 生效日期 2016-04-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全省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管理,及时有效地指导、协助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4月29日
 
  福建省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分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主要职责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预警
 
  3.2 信息报告
 
  3.3 报告事件的内容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分级响应
 
  4.2 现场处置与评估
 
  4.3 信息报送与发布
 
  4.4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事件调查
 
  5.2 善后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信息
 
  6.2 宣传培训
 
  6.3监督检查
 
  7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指导、协助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分类
 
  根据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以下简称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件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件。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2)重大事件。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属于重大事件的情形;
 
  (3)较大事件。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或者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属于较大事件的情形;
 
  (4)一般事件。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依法依规,积极参与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工作。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件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思想,做好预案宣传与教育培训,增强预防、预警能力。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的作用。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省农业厅根据农业部的统一部署,负责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工作。必要时,根据屠宰突发事件等级,成立由厅领导担任组长,省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及相关处室为成员单位组成的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
 
  2.2 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或停止本预案。
 
  (2)根据事件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3)及时向上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的有关信息。
 
  (4)及时掌握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置及进展情况。※
 
  (5)协助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应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畜禽安全生产事件应急机构,处置畜禽屠宰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预警
 
  属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畜禽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畜禽屠宰安全生产检查指导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件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2 信息报告
 
  (1)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件情况:
 
  经核实,发生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至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接到报告后,应当报告农业部。
 
  经核实,发生较大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至省农业厅。
 
  经核实,发生一般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至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
 
  (3)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逐级上报事件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3 报告事件的内容
 
  报告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件现场情况;
 
  (3)事件的简要经过;
 
  (4)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通过电话报告事情信息的,应当及时另行书面报告;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分级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省、市、县三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省、市、县三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指导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事件,市、县两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市、县两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指导工作。必要时,按照省政府的安排,省农业厅可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指导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事件,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必要时,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可派人参加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指导工作。
 
  (4)当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应急处置中提高响应级别时,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可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2 现场处置与评估
 
  省、市、县三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具体实施:
 
  (1)在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领导下,配合开展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工作。
 
  (2)根据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可派人协助事件现场检查与评估,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件调查提供参考。
 
  (3)协助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 信息报送与发布
 
  (1)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信息的发布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配合相关工作。
 
  4.4 应急终止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件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或经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宣布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事件调查
 
  (1)事件调查处理由各级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受同级政府委托或授权,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可参加事件调查组协助事件调查工作。
 
  (2)事件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经过、事件原因和事件损失,查明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3)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在事件调查期间应当服从事件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件调查情况和信息。
 
  5.2 善后处理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配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帮助事件发生单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信息
 
  (1)省农业厅及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值班室电话、传真为紧急联系电话、传真。省农业厅值班室电话:0591-87811060;传真:0591-87802648。
 
  (2)省农业厅建立全省牲畜定点屠宰企业通联信息,包括企业地址、法人、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等。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也应当建立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企业联通信息数据库。
 
  6.2 宣传培训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对畜禽屠宰监管人员、畜禽屠宰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有关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6.3 监督检查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定期对畜禽屠宰企业开展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督查情况要留有痕迹。
 
  7 附则
 
  7.1本预案由省农业厅制定和解释,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