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山西省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发〔2019〕156号)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山西省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发〔2019〕15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7-03 08:22:28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821
核心提示:为有序推进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的实施,根据《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晋农财发〔2017〕4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头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2019年山西省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实施方案》,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山西省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晋农财发〔2017〕34号)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牧医发〔2019〕156号
发布日期 2019-06-24 生效日期 2019-06-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承诺书
     2.《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资格省级以上畜牧养殖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审核表》
     3.《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资格申请审核表》
     4.《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资格申请汇总表》
     5.《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省级以上畜牧养殖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表》
     6.《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请表》
     7.《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补助资金汇总申请表》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农牧发〔2019〕4号)要求,有序推进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的实施,根据《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晋农财发〔2017〕4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9年山西省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实施方案》,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山西省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晋农财发〔2017〕34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
 
  2019年山西省强制免疫病种
 
  “先打后补”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进一步强化规模养殖场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现养殖场自主采购、财政直补,构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机制,有效保障全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实施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省级畜牧养殖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名单参照《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晋农产组字〔2017〕1号))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2019年全省每个县必须申报符合条件的不同畜禽种类的规模养殖场,争取2020年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全部实施“先打后补”。
 
  三、“先打后补”政策的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
 
  实行“先打后补”政策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实行“先打后补”养殖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养殖规模达到猪出栏5000头(含)以上,肉鸡出栏5万羽(含)以上,蛋鸡存栏5万羽(含)以上,羊出栏3000只(含)以上,肉牛出栏1000头(含)以上,奶牛存栏5000头(含)以上。鸭、鹅的养殖规模参照鸡。在我省备案的种畜禽规模场均可申报。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配备防疫设备设施,有规范完善的防疫制度。销售记录、养殖档案、免疫档案、消毒档案、无害化处理档案及检疫证明完整。
 
  3.根据养殖规模配备相应规模的兽医室和兽医人员,具备自行实施免疫能力,或委托社会化服务机构实施免疫防疫;主动接受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效果监测,开展场内自检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主动开展动物疫病净化;自觉依法申报产地检疫。提供场内专职兽医技术人员证明或社会化服务机构委托证明及免疫抗体检测报告。
 
  4.配备疫苗专管员,有专用且运转情况良好的疫苗储藏保存设备。有完善的疫苗购入、验收、使用、免疫效果评价和疫苗空瓶回收等管理制度。有疫苗采购证明,出入库使用台账。
 
  5.主动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管,近三年内无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审核
 
  省级以上畜牧养殖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直接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其他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1.《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承诺书》(附件1)。
 
  2.省级以上畜牧养殖产业化龙头企业填报《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资格省级以上畜牧养殖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审核表》(附件2);其他规模养殖场填报《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资格申请审核表》(附件3)。
 
  3.企业法人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畜禽养殖场登记备案表及养殖代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查看原件,装订复印件。
 
  4.本场上年度畜禽出栏数量相关证明(养殖档案、产地检疫证明,新建场没有上年度畜禽出栏数量证明的可提供畜禽购买证明)。查看原件,装订复印件。
 
  5.场内兽医技术人员证明(聘用合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兽医证或乡村兽医相关聘用证明等),委托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免疫防疫的,提供委托证明。查看原件,装订复印件。
 
  6.疫苗管理制度、使用档案证明复印件。疫苗储藏设施设备照片。免疫效果监测报告复印件。
 
  7.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直接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的省级以上畜牧养殖产业化龙头企业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确认资格。其他规模养殖场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确认“先打后补”资格,行文上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备案,填报《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资格申请汇总表》(附件4),于7月31日前行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先打后补”政策实行备案制,各级有关部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对审核通过“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规模养殖场相关条件与申报要求不符时,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取消其“先打后补”资格。
 
  四、“先打后补”政策的补助标准
 
  (一)补助病种和疫苗范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规定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即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小反刍兽疫4个病种。养殖场可根据疫苗使用和效果监测情况,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具体疫苗品种根据当年国家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确定。
 
  (二)资金承担。“先打后补”养殖场的以上四种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下达我省的动物防疫疫苗补助经费中给予补助。
 
  (三)补助畜禽数量测算。在实施“先打后补”后,申请补助时间范围内的畜禽数量为补助畜禽数量,不得重复计算。
 
  补贴畜禽数量包含3类:1.出栏畜禽数量(产地检疫票据数量);2.存栏畜禽数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查数量);3.病死畜禽数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票据。除猪以外的没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证明的畜禽病死数量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
 
  (四)疫苗免疫用量标准
 
  1.肉鸡: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免疫,按饲养量一年免疫1次测算,每只每次0.5毫升。
 
  2.种鸡、蛋鸡: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免疫,按饲养量一年免疫3次测算,每只每次0.5毫升。
 
  3.鸭、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免疫,按饲养量参照肉鸡、种鸡、蛋鸡免疫次数,每只每次免疫1毫升。
 
  4.猪:口蹄疫灭活疫苗,按饲养量一年免疫2次测算,每头每次2毫升。或使用口蹄疫合成肽苗,按饲养量一年免疫2次测算,每头每次1头份。
 
  5.羊:口蹄疫灭活疫苗,按饲养量一年免疫2次测算,每只每次1毫升;小反刍兽疫疫苗,按饲养量一年免疫1次测算,每只每次1头份;布鲁氏菌病活疫苗,按饲养量一年免疫1次测算,每只每次1头份。
 
  6.牛:口蹄疫灭活疫苗,按饲养量一年免疫2次测算,每头每次2毫升;布鲁氏菌病活疫苗,按饲养量一年免疫1次测算,每只每次5头份。
 
  7.奶牛(种牛):口蹄疫灭活疫苗,按饲养量一年免疫2次测算,每头每次2毫升;布鲁氏菌病活疫苗,按饲养量一年免疫1次测算,每只每次5头份。
 
  (五)疫苗补助价格标准。按照申请补助时间内省级政府采购同类别强制免疫疫苗中标平均价格执行。
 
  (六)补助金额计算方法。
 
  单项疫苗补助金额=补贴畜禽数量×单个畜禽补贴期内免疫用量×疫苗补助价格
 
  全部疫苗补助金额为各单项疫苗补助金额之和。
 
  五、“先打后补”政策的补助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一)补助资金的申报
 
  被纳入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的规模养殖场,在次年中央经费下达我省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申报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省级以上畜牧养殖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直接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其畜禽存栏和病死动物数量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县级在接到企业申请后3日内核实填报。其他规模养殖场向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逐级申报补助资金。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省级以上畜牧养殖产业化龙头企业填报《山西省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省级以上畜牧养殖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表》(附件5);其他规模养殖场填报《山西省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
 
  2.在补助时间内,提供至少两次以上,由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委托具备动物疫病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除布病外其他强制免疫抗体水平检验报告(肉鸡免疫抗体水平因出栏周期短,按实际免疫抗体水平评估免疫效果)。查看原件,装订复印件。
 
  3.养殖档案、免疫档案、疫苗购买发票、空瓶回收档案;出栏(笼)畜禽《动物检疫合格证》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证明。查看原件,装订复印件。
 
  4.补助年度无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为申明。
 
  各级要在通知时间内按时上报经费申请。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规模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行文上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级复审并填报《山西省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补助资金汇总申请表》(附件7),行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二)补助资金的拨付
 
  省农业农村厅会商省财政厅确定各市补助资金额度,待补助资金到位后及时直补到规模养殖场。
 
  六、监督管理
 
  (一)强化监管。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核实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止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严禁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在领取直补资金的同时,重复领取使用政府采购疫苗。加强对强制免疫疫苗经营企业的管理,严厉查处经营未经国家批准动物疫病疫苗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疫苗经营秩序。
 
  (二)强化监督。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的监督管理,按照养殖环节精细化监管要求,切实加强监督巡查,重点检查养殖场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养殖档案、防疫档案等防控措施的落实,以及强制免疫程序备案、引进畜禽备案准入、出栏畜禽申报检疫、死亡畜禽申请确认等制度的执行,如实做好监管记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监测。各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水平监测,市县两级对每个规模养殖场在补助年度的免疫抗体水平监测均不得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部门协作,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技术指导。各级要切实做好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规模养殖场的技术指导,特别是免疫程序的制定、疫苗种类的选用、免疫操作的规范等方面,不断提高养殖场自主强制免疫的技术水平,确保免疫质量。
 
  (三)严格履行防疫主体责任。各实施“先打后补”政策的规模养殖场要规范科学养殖,认真履行防疫主体责任。做好免疫、监测、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瞒报、谎报养殖生产数据,及时报告动物疫病防控情况。
 
  (四)严明工作纪律。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直补资金属于国家强农惠农资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严格审查,逐个核实各规模养殖场提交的各种申请申报材料,严防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助资金。
 
  (五)严处违规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环节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其工作责任感和廉洁意识,严肃处理与规模养殖场串通造假、审核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以及截留、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本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1.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承诺书
 
  2.《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资格省级以上畜牧养殖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审核表》
 
  3.《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资格申请审核表》
 
  4.《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资格申请汇总表》
 
  5.《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省级以上畜牧养殖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表》
 
  6.《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请表》
 
  7.《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先打后补”补助资金汇总申请表》
 地区: 山西 
 标签: 农业 动物疫病 免疫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