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巡查督导方案》已经2018年度省安委会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2月24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巡查督导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巡查督导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把“查问题、促整改”作为巡查督导的主要任务,通过常态有效的巡查督导,督促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巡查督导对象
全省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延伸巡查督导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
三、巡查督导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批示要求等情况。
(二)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情况;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推进实施安全生产年度各项工作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情况。
(四)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十大专项”整治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
(五)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六)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等情况。
(七)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情况。
(八)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核查处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等情况。
(九)省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四、巡查督导机构人员
(一)巡查督导领导机构。巡查督导工作由省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成立安全生产巡查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安全生产巡查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向省安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巡查督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具体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承担。
(二)巡查督导组组成。省安委会组织7个巡查督导组,每组负责1-2个设区市。每个巡查督导组5-6人,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组长从设区市担任过县级党政正职的副厅级党员干部或人大、政协退居二线的正厅级干部和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厅级干部中抽调,副组长原则上由从事安全监管的现职处级干部担任,成员从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和部分市级安监局抽调。根据巡查督导工作需要,抽调市、县(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人员,或临时调配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共同开展巡查督导工作。组长、副组长人员抽调工作,报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由省委组织部、省安监局承担;成员、专家抽调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承担。
(三)巡查督导人员条件要求。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巡查督导组织实施
(一)时间安排。赴各地巡查督导贯穿全年,实行驻点巡查督导,做到全覆盖。其中集中巡查每个设区市不少于1个月;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敏感时期等时段,持续开展督导。
(二)片区划分。全省划分为南昌市和赣江新区、九江市、景德镇市和上饶市、萍乡市和宜春市、新余市和吉安市、鹰潭市和抚州市、赣州市等7个片区。由7个巡查督导组分别进驻开展工作。
(三)工作方式。巡查督导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列席会议、座谈交流、查看资料、实地调研、个别谈话、受理举报和现场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形式,多角度、多渠道、多方位地摸清被巡查督导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状况,找准短板,督促整改,改进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
六、巡查督导工作制度
(一)人员培训制度。对参与巡查督导的人员,省安委会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巡查督导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工作报告制度。各巡查督导组对巡查督导中发现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及时报告省安委会。重大问题经巡查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告省委、省政府。每次巡查督导结束后,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巡查督导工作报告,经组长审定后报送省安委会。巡查报告同时报送省委组织部,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三)意见反馈制度。巡查督导组根据巡查督导报告拟定整改通知,经省安委会批准后,由巡查督导组组长向被巡查地区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班子相关成员进行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印发整改通知。
(四)问题隐患处理制度。巡查督导组建立巡查发现问题清单,在反馈结束后移交被巡查督导地区,同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对现场抽查企业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巡查督导组要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地方认真查处落实;对企业存在重大隐患但地方多次检查未发现或发现不处罚的,倒查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处理结果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被巡查督导地区在反馈结束两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省安委会,后续情况定期报告,直至整改完毕。省安委会办公室进行跟踪督办。
(五)情况通报制度。巡查督导组要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巡查督导动态、进展情况、发现的突出问题、重大隐患和基层经验做法等工作信息及主流媒体报道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做好情况汇总、信息交流,及时通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
(六)重点约谈制度。在巡查督导过程中,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同情形,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要求各设区市政府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七)舆论宣传制度。巡查督导组到地方开展工作时,要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告巡查督导重点和时间安排,公开投诉咨询电话和驻地,反馈意见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巡查督导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经省安委会同意后,予以集中曝光。
(八)信访受理制度。巡查督导组接到地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后,要逐一登记,填写巡查信访举报件转办表,转交被巡查督导地方核实查办。根据被巡查督导地区核实情况对属实举报进行跟踪督办,并督促有关部门将实名属实举报办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各巡查督导组定期将信访受理办理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九)请假报告制度。参加巡查督导人员在巡查督导期间原则上与原单位工作脱钩,集中精力做好巡查督导工作,不得无故离开驻地设区市。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驻地的,须向组长请假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批准;组长请假必须报省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七、有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担当。各巡查督导组要切实担负起所包片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巡查督导的责任,从严从实对所负责片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情况开展巡查督导。各地要在规定的时限内,限期整改到位,未整改到位的,将进行问责处理。
(二)加强协同配合。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健全完善信息交流、调度统计、跟踪督办和绩效评估等工作机制,及时向省安委会报告巡查督导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查督导组传达省安委会的部署要求,确保巡查督导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各市、县(区)和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配合做好巡查督导工作。各巡查督导组成员派出单位,要将本单位政治素质好、年富力强、作风过硬的党员干部抽调到巡查督导组工作。
(三)强化工作保障。巡查督导工作费用在省安监局部门专项经费中列支,在职巡查督导人员按照财政部门现行规定在所在单位报销有关差旅费,退休人员和聘请的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时间支付一定工作补贴。被巡查督导地区要积极配合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安排好巡查督导工作人员食宿,解决巡查督导工作用车;按照巡查督导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整改存在问题,确保巡查督导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四)严格工作纪律。巡查督导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严格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如实报告巡查督导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参加巡查督导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利用巡查督导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未经授权,不得擅自表态、私自接受媒体采访,对外发布巡查督导工作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