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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保障十六条规定的通知 (赣安办字〔201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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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25 16:57:22  来源: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897
核心提示:《江西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保障十六条规定》(以下简称《十六条规定》)已经省安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本地区、本行业有关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十六条规定》,确保规范生产、安全生产。
发布单位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安办字〔2013〕103号
发布日期 2013-11-21 生效日期 2013-11-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江西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保障十六条规定》(以下简称《十六条规定》)已经省安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本地区、本行业有关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十六条规定》,确保规范生产、安全生产。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21日
 
  江西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
 
  安全保障十六条规定
 
  一、必须相关证照齐全有效和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储氨量大于或等于10吨的企业,要配备一名懂业务技术人员或工程师和一名专职安全员;储氨量少于10吨的企业,要配备一名懂技术专职安全员。
 
  二、必须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企业的冷库及制冷系统。
 
  三、必须在氨制冷机房储氨器等重要部位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当储氨量大于或等于10吨企业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时报警,必须安装自动控制报警和人工报警仪器;储氨量少于10吨企业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事故排风按钮设置在机房门外侧或控制室。
 
  四、必须在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保持应急通道畅通。
 
  五、必须定期检验企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
 
  六、必须在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设置水喷淋系统和在厂区内显著位置设风向标。
 
  七、必须按要求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并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有关规定。
 
  八、必须在氨制冷厂房门口或外侧设置切断氨压缩机电源的事故开关或在控制室设置事故紧急停车按钮。
 
  九、必须在作业现场配置空气呼吸器、防酸碱腐蚀的专用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十、必须在氨制冷厂房内设置便于人员冲洗的洗眼器等设施。
 
  十一、氨制冷厂房必须与控制室隔开,并设固定密闭观察窗。
 
  十二、必须设置紧急泄氨口,将氨溶于水。
 
  十三、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十四、必须要求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十五、必须要求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知识的培训。
 
  十六、必须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地区: 江西 
 标签: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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