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各市政府主要考核内容。
1.落实安全责任。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推进依法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地方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3.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4.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5.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6.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有效防范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考核内容。
1.落实监管责任。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依法依规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开展专项治理。组织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体系,防范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3.强化监管执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规定和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检查。
4.夯实基础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事故统计等工作。
5.防范遏制事故。加强本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有效防范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
第六条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省政府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对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逐项扣分,直至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八条 被考核单位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对未完成工作任务、不按规定执行有关要求,以及受到警示通报、约谈等,给予相应减分。
第九条 根据评分结果,将被考核单位确定为4个等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单位;
60分以上至8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6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第十条 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现场考核与综合复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中旬,被考核单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书面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提出对各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书面意见,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现场核查和综合复核。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予以通报,考核结果纳入省委综合考核体系。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综治办、省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省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被考核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