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 (新应急【2019】59号)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 (新应急【2019】5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9 04:13:40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302
核心提示:近期,国内连续发生了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重大井下运输事故、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等多起重特大事故,教训极其深刻,影响极其恶劣。为切实发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有效遏制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新应急【2019】59号
发布日期 2019-04-13 生效日期 2019-04-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各地、州、市应急管理局:
 
    近期,国内连续发生了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重大井下运输事故、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等多起重特大事故,教训极其深刻,影响极其恶劣。为切实发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有效遏制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做好事故调查工作,既是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更是为了更好的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各地要深刻认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上来,深刻认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切实发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应有的作用,全力推进自治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二、切实发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作用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是预防事故发生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发现事故因果关系和规律性最有效的一种方法,是查找安全监管工作缺陷和薄弱环节最重要的一个途径。各地要认真执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特别是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及有关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不能只停留在表面、具体人员违章违规行为上,要深入分析违章违规的深层次原因,找准病根;不能事故结案就算工作完结,要深入研究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进行整改,更要举一反三,做到全面整改;不能止于追责,还必须梳理背后的共性问题,做到一方出事故、多方受教育;不能只停留在查明原因、惩戒问责的旧模式上,要强化技术分析支撑,用事故真相回应公众关切,强化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提升安全生产本质水平,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用事故调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三、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结案、事故调查报告公开、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评估工作
 
    各地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工作,对一些查处不力、结案超限的事故要进行挂牌督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效率;在事故结案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报告(涉密内容除外),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和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开展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评估工作,在事故结案一年内要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推动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真正做到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追责一起、震慑一地、警示一群、教育一片。
 
    请各地接到通知后,立即开展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对2018年以来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梳理,确保每起事故均已结案、公开事故调查报告、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对履行事故整改职责不力或者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结果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事故调查处。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将适时抽查相关地州专项检查开展情况。
 
    联 系 人:李奎
 
    联系电话:0991-5093149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19年4月1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2746)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