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安办〔2017〕117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各环节工作责任,切实增强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我局制定了《自治区安监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安监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安办〔2017〕117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环节工作责任,切实增强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采集
(一)采集主体:局机关各处室、监察总队、应急中心(以下统称各处室)。
(二)采集内容: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三)采集程序:各处室将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含督查、暗查、暗访等)过程中搜集到的相关信息以及事故查处结案后汇集的相关信息,向拟纳入联合惩戒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含宁东管委会安监局,下同)核实,其中有自治区行业监管部门的应征求行业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要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请局务会审议。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各处室于每月5日前送交法规处。各处室要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
二、信息上报
(四)法规处汇总各处室报送的相关信息,并报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各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会公布。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向社会发布后,法规处通过区局门户网站发布和向“信用宁夏”和宁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
三、信息移出
(五)联合惩戒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惩戒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符合规定中关于信息移出规定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
(六)联合惩戒期满,被惩戒对象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提出移出申请,报自治区安监局原信息采集处室进行核实、确认,并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交法规处。法规处汇总后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有关程序统一向社会公布。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向社会发布后,法规处通过区局门户网站发布和向“信用宁夏”和宁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