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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安委〔2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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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3 15:52:52  来源: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628
核心提示: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李希书记、陈求发省长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辽宁省安委会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辽安委〔2016〕7号
发布日期 2019-03-29 生效日期 2019-03-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李希书记、陈求发省长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省安委会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3月29日
 
  辽宁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和责任落实,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辽宁省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暂行规定》、《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的安全监管理念,以强化履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为核心开展巡查工作,推动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到位,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原则
 
  1.以巡查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主。省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巡查组,对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和各市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巡查。根据需要,可延伸巡查县级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业。巡查不应影响被巡查单位的日常工作。
 
  2.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要事项或重点时段,深入各市开展巡查,了解、掌握实际落实和执行情况,着力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巡查工作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巡查组应及时向市政府反馈,由市政府督促相关部门和地区落实整改。
 
  3.注重巡查成果应用。巡查工作结束后,各巡查组将巡查结果向省安委会汇报,作为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依据,与考核结果挂钩。省安委会办公室定期汇总各地巡查情况,报省委组织部。
 
  三、巡查组人员组成
 
  1.巡查组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每组6—7人。
 
  2.巡查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工作人员和专家按照规定和巡查任务进行抽调配备。
 
  3.组长由现职或退出领导岗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市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省安委办委派1名现职处级干部担任,工作人员从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现职干部中抽调。
 
  4.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巡查内容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情况,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情况。
 
  2.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情况。
 
  3.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落实省安委会部署的年度主要工作等情况。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情况;督促、支持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情况;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6.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情况。
 
  7.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安全生产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情况。
 
  8.省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事项。
 
  五、巡查方式与程序
 
  (一)巡查方式
 
  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地区实际,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文件资料、列席会议、座谈交流、现场督查与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巡查工作。
 
  (二)巡查程序
 
  1.省安委办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地区。在每一轮巡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各巡查组根据巡查工作方案开展巡查工作。
 
  2.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后,应当向被巡查地区通报巡查工作任务。
 
  3.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应及时向被巡查地区反馈巡查意见。
 
  4.各巡查组在巡查结束后15日内,向省安委会报送巡查工作报告。
 
  5.巡查工作报告经省安委会审定后,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视情况向被巡查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反馈。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不作为地区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地区,按有关规定进行警示约谈,并通报全省。
 
  6.被巡查地区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备案。
 
  7.省安委会定期汇总巡查工作情况,形成报告,报省委、省政府。
 
  六、组织机构与保障
 
  省安委会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调配巡查组组成人员;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培训;制定并组织实施巡查工作计划和方案;定期汇总,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巡查工作情况,统筹协调巡查工作。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和省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为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巡查工作经费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部门预算中统一列支。
 
  省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巡查的日常工作。
 
  七、工作要求
 
  1.巡查工作与全省安全生产督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统筹安排。
 
  2.开展巡查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如实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掌握第一手材料。
 
  3.巡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
 
  4.被巡查地区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地区: 辽宁 
 标签: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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