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9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做好源头管控,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级分类监管原则
建设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情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监管:
(一)跨盟市的建设项目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法委托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核查。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按规定向自治区安监局进行书面报告;
(二)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跨旗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由各盟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核查。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验收工作报告向各盟市安监局进行书面报告;
(三)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由旗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核查。建设单位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向各旗县(市、区)安监局进行书面报告;
(四)建设单位注册地与建设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按照属地分级监管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局负责监督核查。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验收工作报告向相应安监局进行书面报告。
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评审、防护设施设计及评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评审、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司级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相关评审和验收工作,落实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的整改。按要求报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
(三)建设单位要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按规定在企业内部公布。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流程、工作程序、验收方案、工作过程报告及公示信息表式样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
三、加大执法力度,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在摸清本辖区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底数的基础上,按照监管职责和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将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核查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90号令的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可采取“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抽查比例由各级安监部门根据全年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对不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查处、严厉处罚、严格追责,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各盟市安监局每年12月5日前,将本地区监督检查情况汇总(附件1)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至自治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处(联系人:王冬华,0471-4825155;邮箱:454487969@qq.com)。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