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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制度 (试行)的通知 (内安监应急字〔201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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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2 10:52:2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13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制度 (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安监应急字〔2018〕36号
发布日期 2018-03-30 生效日期 2018-03-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应急救援信息报告表
各盟市安监局:
 
  现将《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此件传发到各旗县安监部门和各专业(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在贯彻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安监局应急救援处。
 
  2018年3月30日
 
  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制度(试行)
 
  应急救援信息报告是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险情的首要环节,是迅速响应、高效应对、科学救援的重要保障,及时、准确地报告应急救援信息,对快速调动应急资源,科学制定救援方案,提高救援成效,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救援信息报告范围
 
  本制度所称应急救援信息,是指涉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和灾情险情时的应急救援工作信息。
 
  (一)较大及以上和失联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暂未明确伤亡情况但社会影响较大的危险化学品、油气输送管道等事故;
 
  (三)参加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
 
  二、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原则及时限要求
 
  (一)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包括企业专职应急救援队)接到安监部门出动指令或企业等有关单位召请,在第一时间迅速出动救援的同时,要在30分钟内将应急救援信息报告至旗县安监部门。必要时可同时报送至盟市、自治区安监局。
 
  (二)盟市、旗县安监部门在接到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后,要在30分钟内将应急救援信息报告至上级安监部门,必要时旗县安监部门可直接报告至自治区安监局。
 
  三、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内容及方式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救援队伍名称、带队负责人及电话、接到指令(召请)时间、出动救援人员数量、装备;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地点、事故企业名称、事故类型,死亡、失联及涉险人数等。内容要简明、准确,做到要素完整、重点突出、事实清楚、文字简练。
 
  各级安监部门、各类专业(专职)应急救援队伍要认真填写《应急救援信息报告表》(见附件),主要以书面的方式报告,必要时可先电话口头报告,再及时补报书面报告。对应急救援的新进展、新情况等信息要及时续报。
 
  四、拓宽应急救援信息报告的渠道
 
  各级安监部门、各类专业(专职)应急救援队伍要充分运用微信等社交网络平台,将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队伍分类组“群”,创新应急救援信息报告方式、方法和途径,把握应急救援信息报告主动性,强化信息报送的时效性。
 
  五、强化应急救援信息报告责任落实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好各级安监部门、各类专业(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报告责任,对信息报告工作不重视、不积极、不认真的单位要予以通报,对迟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信息影响应急救援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自治区安监局24小时接报电话:4826786,4620860<传真> 。
 
     附件:应急救援信息报告表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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