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确保及时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高效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灾害损失,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救援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快速报送和科学处置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应急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上级部门和领导全面掌握事故情况、及时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减轻事故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准把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安全生产新形势对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切实提高认识,强化责任,确保及时、有效地报送信息和科学、高效救援。
二、进一步规范事故信息的报告
(一)报告原则
1. “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本辖区、本行业的事故报告后,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地域、行业界定不清的,所涉及地域、行业的相关单位应分别报送。
2. “先报告,后认定”原则。凡发生涉嫌生产安全事故或涉险事故的,都要在第一时间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性质一时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一时难以认定为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先报告、后调查、再核销”的规定程序办理。
3. “横向报告”原则。为理顺事故信息报告的关系,发挥各级安委会的综合监管和综合协调职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须向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 “快中求准,以快为重”原则。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到事故信息快报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重要性,对事故信息的报告能快则快,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原则上应对重要信息进行了解后立即按要求上报;在发生重特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二)报告时限和范围
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事故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 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报告后,在按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安监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3. 各县(市、区)、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事故报告范围、内容和要求,及时报送工矿商贸、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等各行业(领域)事故信息,做到事故报告报送迅速,事故要素完整,事故情况清晰。
(三)报送方式
1. 快报。
一是书面报送。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报送,原则上通过值班室采用书面形式予以报送。
二是电话口头报送。在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无条件实施书面报送的,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送方式,但应记录好已报送的内容,尽快通过书面形式补报。接报单位要通过笔记、录音等手段记录好接报内容。
三是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在紧急情况下,手机信息、电子邮件可作为辅助报送形式。接报单位要核实上报人的身份,完整做好记录,并要求报送单位尽快报送书面信息。
2. 续报。
要在事故快报的基础上,按照事故报告内容的要求,及时完善所报事故的各方面要素,对事故情况不清晰的要进行跟踪调度,尽快续报。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要迅速跟踪调度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性质、生产规模和能力、证照情况等)、事故情况(事故类型、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涉险人员情况、事故抢险救援进展和采取的对策措施等情况,并及时续报。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社会影响大的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2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较大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每天续报1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四)信息报送责任追究
凡有关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高度重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和“不抛弃、不放弃”的理念,精心组织、科学施救,有效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一)及时启动预案,加强救援组织领导。一旦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属地市州、县市区政府必须立即启动较大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市州分管领导、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全力以赴应急处置、科学施救,尽最大努力将事故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厅(局)和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迅速组成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做好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前期工作。
(二)强化救援现场管理,确保安全有效施救。一要及时开展事故预判分析,实行科学决策。根据事故情况,进行危险分析,及时成立指挥部,指挥部在现场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组、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二要调集专业救援队,科学制定救援方案。及时调集或上报申请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要组织事故单位、行业专业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认真进行现场勘查,制定现场救援方案,避免盲目施救。三要及时设置现场警戒,确定安全距离。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必要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尤其是矿井井口、危险化学品处置区域、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要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四要遵守救援规程。救援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及时排除隐患,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三)精心组织医疗卫生服务。指挥部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并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防疫工作。必要时,由指挥部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配医疗专家和药品及转治伤员等相关请求。
(四)加强舆情引导,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及时上报和公开事故信息,管控好事故现场,正确引导舆情,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要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关注舆情舆论,加强收集研判,及时做好舆情引导、新闻发布工作。要督促和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强化责任追究,及时整改
一要及时开展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发生煤矿、烟花爆竹行业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参与事故调查组的公安部门应安排异地办案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二要及时开展责任追究。事故发生一周时间内,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省政府“八条断然措施”要求,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及时启动先期问责。如出现事故信息瞒报、谎报和迟报的,要严肃追究。
三要及时开展警告警示。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省安委办将在事故发生两周内,牵头组织约谈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对事故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黄牌警告”的预警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向省安委办写出书面检查和情况汇报。
四要及时开展专项整治。按照“一地出事故、各地受教育”的要求,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采取切实管用的针对措施开展专项整治,严格监管执法,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报和处置工作。联系电话:0731-89751200,传真:0731-89751258,电子邮箱:hnyj110@163.com.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