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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 (晋安办发〔2016〕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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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1 10:34:52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445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安发〔2016〕4号),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晋安办发〔2016〕113号
发布日期 2016-12-26 生效日期 2016-12-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安发〔2016〕4号),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通过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和“反三违”专项行动,深入研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规律特点,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采取试点先行,加快推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努力实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高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实现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精准监管、科学预防,构建双重预防长效机制,努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预控能力。
 
  二、工作任务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省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各企业承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在安全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管控措施、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组织专家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或隐患。
 
  (一)企业层面
 
  1.排查风险点。各企业要全方位、全过程排查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包括生产系统、设备设施、输送管线、操作行为、职业健康、环境条件、矿山采空区、施工场所、城市垃圾堆场、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按照有关制度和规范,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方法,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综合考虑起因物、至害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伤害方式等,确定风险类别(泄漏、火灾、爆炸、中毒、坍塌、坠落等危险因素或高温、粉尘、有毒物质等有害因素),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要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得出评估结论。
 
  2.确定风险等级。各企业依据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将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依据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重大安全风险要填写清单、汇总造册,按照职责范围报告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明确管控措施。各企业要根据安全风险的特点和评估结论,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措施,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逐一明确管控层级(公司、车间、班组、岗位),落实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具体的管控措施(包括制度、管理措施、在线监测措施、视频监控措施、自动化控制措施、应急管理措施等),尤其要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重点岗位进行管控。
 
  4.风险公告警示。各企业要公告本单位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类别、事故后果和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让每名员工了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的重点岗位,强化监测和预警。
 
  5.排查整治隐患。企业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内容和频次,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隐患整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时撤出作业人员,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配合疏散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人员。通过与政府部门互联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报告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二)政府部门层面
 
  1.确定示范企业。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考虑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产业结构情况,选择一批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效果较好的企业作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示范企业,进行先行先试,探索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经验和做法。
 
  2.健全制度规范。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制定本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规范,明确安全风险类别、评估分级的方法和依据,明晰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判定的标准。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结合本市实际,在系统总结各行业示范企业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地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3.总结推广标准。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既要抓全面、又要抓重点,既要治标、又要治本,不断总结经验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指导,按照有关标准、制度、规范组织企业开展对标活动,在全省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机制。
 
  4.管控城市风险。各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强化城市运行风险源头管控,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城乡发展规划与城市地下公用基础设施规划,特别是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线等规划要与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建立完善覆盖城市生产、生活、运营等方面,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环节的全方位、全过程城市运行安全预防控制网络。加强车站、地下防空设施、公园景区、商场超市、人员集聚场所等地点的安全风险管控。加强城市运行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健全安全风险信息报送、应急响应、现场指挥、协调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动员和统筹协作等工作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技术支撑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完善功能齐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落实。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平台管理,形成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一张网”,企业、部门、政府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级政府和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要支持平台建设,至2018年底初步建成使用。
 
  (一)实施风险点信息化管控。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中建立风险管控分系统,企业要将排查出来的风险点全部录入到该系统,实现对风险点在线监测或者视频监控。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互联网监控手段,随时掌握企业对风险点管控情况,一旦报警提示异常,责令企业立即处置并反馈情况,使风险始终处于动态监控之中。
 
  (二)加强安全隐患信息化管理。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分系统,企业利用该系统录入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履行自查自报自改主体责任。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该系统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记录、管理、分析,每一个环节做到痕迹化,实时监控隐患整改情况,对没有按期整改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
 
  四、工作要求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重大意义,突出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把握安全生产监管的主动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将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方法和步骤,加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整体推进。各级要把推进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机制作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内容,细化分工、明确时限、抓好落实,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同检查、同督导、同通报,督促企业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牢牢筑起双重预防安全防线,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强化示范带动。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通过到示范企业召开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现场培训,发挥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把示范企业的标准、制度、管理方法推广到同类企业中,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提高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四)加快平台建设。信息化监督管理是科学、精准、严格、高效进行安全监管的有力措施。各市政府和安监、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要把建设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作为“十三五”时期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方案,加大投入,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
 
  (五)严格考核问责。各市人民政府要将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把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从事后问责向事前问责转变,切实加强各级各部门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过程监管和考核问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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