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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安委办〔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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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1 08:13:50  来源: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425
核心提示: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安全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冀安委办〔2018〕18号
发布日期 2018-03-15 生效日期 2018-03-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委会、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干部履职能力,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和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工作存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制度不健全、实效性不强、质量不高、投入不足、基础工作薄弱、执法偏轻偏软等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1.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依法培训、按需培训,全面加强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度体系、教学体系、考试体系、执法体系和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全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安全培训工作大格局,有力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目标。
 
  ——安全培训理念更加牢固。“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安全培训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得到广泛认知,各类人员主动接受安全培训的意识显著增强。
 
  ——安全培训制度更加完善。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安全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先培训后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准入制度更加完善,安全培训制度得到严格实施。
 
  ——安全培训基础建设持续强化。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更加完善,安全培训条件不断提高,高危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培训基地不断完善,教育培训产业不断优化升级,市场活力不断迸发。
 
  ——安全培训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更强,培训方式方法更加实用高效,课堂教学、网络教学、案例教学、实操实训等结合更加灵活。
 
  ——安全培训质量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理论考试体系更趋完善,特种作业实操考试体系全面建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监管监察效能全面提高。
 
  ——安全培训支撑作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三违”行为明显减少,因安全培训不到位导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比例显著下降,安全培训对安全生产保障支撑作用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3.全面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等有关要求,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把安全培训纳入发展整体规划,建立健全全员安全培训责任制和配套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机构和人员,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后持相应资格证书上岗、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农民工岗前强制性安全培训等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将安全培训与生产经营活动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持续提升的安全培训长效内生机制。
 
  4.强化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是安全培训施教主体,担负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要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培训大纲培训,严格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加强课程建设、教材编选、师资队伍建设及资金投入,推行网上远程培训、供给式培训和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持续改善培训条件。承担安全生产考试的机构要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认真执行考试管理制度,严格按考核标准考试,建立考试档案,做到考试不合格坚决不发证。
 
  5.全面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责任。各级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培训、管许可必须管培训、管执法必须查培训和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完善安全培训法规制度,统一培训大纲、考试标准,加强教材建设,严格“三项岗位”和有关人员考核发证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严格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管理,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依法严惩安全培训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6.全面履行各级政府安全培训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级、督促检查并考核下级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培训职责,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加强本行政区域安全培训工作,要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实施安全发展总体布局,要定期研究解决安全培训突出问题,将本级政府应当承担的安全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保障范围,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严格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7.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各项工作制度。
 
  (1)严格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培训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等内容。完善安全培训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培训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与奖惩,保证安全培训责任制的落实。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信息公开,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明显位置公告本单位全员安全培训责任制监督考核与奖惩情况,以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姓名、岗位、持证、证件有效期等情况。
 
  (2)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其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两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矿山井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制度。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否则不得继续任职。高危行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外来施工人员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对其进行专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否则不得进场作业。
 
  (4)严格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进行岗位实习,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金属冶炼生产单位新招的操作岗位人员实习至少4个月,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操作岗位人员实习至少2个月,实习期满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未经师傅带徒弟考核合格的,不得安排独立作业。
 
  (5)严格落实安全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制度。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财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2.5%、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1.5%的标准,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及加工制造业等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和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相应的安全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对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必须专款专用,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确保安全培训投入到位,否则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6)严格落实从事安全培训条件达标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等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培训调研、教材审查、师资管理、过程控制、后勤保障、质量评估、档案管理、绩效考核等有关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采取委托培训的,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达不到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7)严格落实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考评制度。健全落实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培训计划备案、教学管理、培训效果评估等制度,制定实施安全培训全过程管理措施,制定安全培训质量考评指标体系,做到定性与定量、内部考评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定期公布考评结果,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评内容。
 
  8.推动落实政府部门安全培训各项工作制度。
 
  (1)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专题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市县两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市县长专题培训,分级组织实施各级安委会成员、联络员及相关处(科)室负责人专项培训,督促、指导各市组织开展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园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专题培训。
 
  (2)严格落实安监干部持证上岗制度。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新上岗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在上岗一年内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并经考试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证有效期满的,必须参加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和考试。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三年要按规定对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全部轮训一遍。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和执法监察的安监干部,在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同时,鼓励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晋升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
 
  (3)严格落实安全培训目标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年度安全培训绩效目标,健全落实安全培训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做到季度有小结,半年有检查,年度有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本级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在本行政区域、本部门通报。
 
  (4)严格落实安全培训暗查抽考制度。把“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暗查暗访作为安全培训执法的主要方式,坚持通过现场随机抽查考试检验安全培训考试工作落实情况和效果,并将其作为执法处罚的重要依据。
 
  (5)严格落实安全培训挂牌督办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培训重大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要求,并责成专人跟踪督办。被挂牌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按期解决问题。对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依法严肃处理。
 
  (6)严格落实安全培训通报公告制度。完善安全培训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明确安全培训的权力种类与数量、权力使用的对象、条件与方式、权力使用的约束与责任承担等,并向社会公示。实施安全培训考试机构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具备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公示有关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培训(考试)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定期更新。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评估制度,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排名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引导培训资源向优质培训机构流动。
 
  (7)严格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倒查制度。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培训管理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工作
 
  9.加强安全培训基地建设。健全完善培训基地职能定位、布局规划和建设标准。加快推进培训基地建设,依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高等职业院校和优秀培训机构等有关单位,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装备制造以及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等重点行业领域,启动建设一批师资水平一流、实训功能完备、教学设施齐全、教学手段先进、行业特色鲜明的产业工人安全培训示范基地,力争2020年底每个重点行业领域至少建成一处标准化的综合性培训示范基地。
 
  10.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严格培训机构建设标准,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应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有关要求。严格培训机构报告制度,从事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前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供给式培训服务机制,鼓励扶持一批具有实操实训和仿真、模拟、体感等功能的骨干示范培训机构,利用市场化运作机制,与中小微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培训合作协议,开展“订单式”帮扶,为中小微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培训支撑。严格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加强对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坚决淘汰一批基本条件不达标、培训质量低下、严重违法违规的培训机构。
 
  1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培训教师分类管理办法,分行业、分专业、分工种考核评定培训教师,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教师讲课大赛和优秀教案评选活动,遴选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优秀教师队伍,不断充实完善省级师资库,鼓励推进安全生产培训名师名课工程,以优秀教师与名师名课作支撑形成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培训机构。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内训师”制度,实施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干部、安全管理人员、优秀班组长、技术能手、工人技师等上讲台制度。对培训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坚决淘汰不称职的教师,每年对教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培训教师,不得从事安全培训教学活动。
 
  12.加强培训教材建设。分行业领域健全完善安全培训教材编审组织机构建设,强化对安全培训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监管,定期调整和修订本行业领域安全培训教材,定期向社会推荐本行业领域优秀教材,鼓励推动研制动画动漫、虚拟现实、影视音像、警示教育视频等多媒体教材资料,实施培训机构培训教材存档备查制度。培训教材内容不符合有关培训大纲要求的,一律不得使用。
 
  13.推进产业工人泛在学习。探索鼓励建设产业工人远程网络教育平台,加快建立重点行业领域产业工人培训课程“网上超市”和安全生产数字图书馆,推行自主选学,探索实行网络培训学分制,完善培训学时认定办法,逐步形成覆盖全省、兼容共享、稳定可靠、开放规范、效果突出的产业工人网络培训新机制。
 
  (四)全面加强安全生产考试体系建设
 
  14.加强省市两级考试中心建设。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省市两级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布局规划、建设标准、职能定位和建设方案,加快建成省级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各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快建成市级安全生产考试分中心,构建更加完善的安全生产考试管理机构。
 
  15.着力加强特种作业实操考试点建设。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全省特种作业实操考试点布局规划和有关标准,加快推进特种作业实操考试点建设,2018年底前每个市都要建成满足考试需要的实操考试点,每处实操考试点应同步建成标准化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点。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的特种作业实操考试点建设。
 
  16.加快完善安全生产理论考试点建设。结合各市产业、人员、地域等特点,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快完善安全生产理论考试点建设。严格安全生产理论考试点建设标准,坚决取缔一批布局不合理、条件不达标的理论考试点。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和工作需要,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理论考试点建设。
 
  17.加强考务人员队伍建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出台安全生产考务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考官、实操考评员、系统管理员和考场服务人员的选用条件、职责定位和工作标准,建立健全与考试需求相适应的考务人员队伍,加强对考务人员的岗前业务培训和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考务人员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健全全省实操考评员库,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18.加强考试监控系统建设。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完善在线考试远程监控平台,每个独立的考场应装备考场实时摄像设施、电子抓拍摄像头以及存储电子监控影像数据的硬盘或磁带机,并接入省市两级监控平台,形成健全的全省互联互通在线考试监控系统。以更加严格的考试管理制度,加强考试监督,严肃考风考纪。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加快推进考试监控系统建设。
 
  19.加强安全生产考试题库管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各类人员考试标准、题库建设等,建立定期修订机制,加强省级题库建设和管理,完善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题库应用机制。
 
  20.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建成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信息化管理体系。运用大数据,加强安全生产考试数据分析和应用。全面实行培训计划网上报备、培训报名网上办理、考试计划网上审批、培训与考试网上进行、培训网上即时统计、考试远程视频监控、申请材料网上审核、证书网上查询、档案管理网上生成,全部实现安全培训和考试管理网络化、信息化。
 
  (五)全面加强安全培训执法工作
 
  21.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监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与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应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作为要件之一,进行严格审查。凡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的,或未按规定报备培训计划的,不得开展培训活动。
 
  22.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列为执法检查必查内容,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执法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全面实施暗查抽考、挂牌督办、责任倒查、黑名单等制度,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机构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
 
  23.严格追究安全培训不到位责任。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上限处罚。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格处罚。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
 
  (六)全面加强安全培训信息管理体系建设
 
  24.健全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探索研究建立“互联网+安全培训”平台,在本行业领域加快实现培训计划网上备案、培训报名网上办理、申请材料网上审核、培训档案网上生成,推动实现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信息化、制度化和标准化。
 
  25.完善安全培训数据库。按照谁发证、谁采集、谁上报的原则,统一数据标准,各级有关部门应分级分行业建立起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考试点数据库,强化数据统计、分析、运用,有效发挥“大数据”作用,为安全生产决策提供依据。
 
  26.加快实现安全培训证书全省联网查询。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本行业领域安全培训证书的式样、编号和适用范围,加快建成本行业领域安全培训证书管理系统,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三、保障措施
 
  27.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各级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安全培训突出问题,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牵头抓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要经常深入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调查研究,扭住关键,强力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有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质量,构建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大格局,推动安全培训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28.加大安全培训投入力度。建立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资金投入、社会资金参与的多方资金筹措安全培训经费机制。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中高等职业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等现有资源优势,建设安全生产考试点,要将安全生产考试点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经费以及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经费等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提取并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从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安全培训工作。安全培训机构要加大投入,不断完善安全培训条件,持续提升安全培训质量。
 
  29.加大安全培训督查考核力度。市县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培训目标管理制度,把安全培训重点工作、主要目标和重点工程纳入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和绩效考核体系,不断完善评估考核机制,加强对安全培训实施情况的动态督导检查,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安全培训重点工作、主要目标和重点工程的实施进展情况,推动安全培训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30.加大安全培训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培训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客户端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让红线意识深入人心,提高全社会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促进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强化“我要安全”意识,使主动接受安全培训变成一种自觉习惯。
 
  各市级安委会和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省属企业、央企驻冀分公司、子公司,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8日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联系人:魏景瑞  0311-87803042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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