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解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解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10 16:24:39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138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2014年8月7日印发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解读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2014年8月7日印发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2008年,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对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制。为此,省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意见》(鲁发〔2013〕16号)中明确提出,要“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领导体制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工作体制”,并将《意见》的制定列入《山东省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意见》(鲁办发〔2014〕23号)。
 
    山东省安监局按照省委要求和任务分工,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基础上,起草了《意见》初稿,期间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讨论修改,并分别征求了省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编办和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人社厅等部门的意见。5月26日,邓向阳副省长专门听取汇报,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修改意见。按照邓向阳副省长的要求,我们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送省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编办和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人社厅等8个部门进行了会签。
 
    7月9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意见》,并建议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实施。7月18日省委第93次常委会议,听取省安监局党组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审议通过了《意见》,会议确定《意见》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8月7日,省委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紧扣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要求,与2008年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进行了衔接。全文共7个部分28条。
 
    第一部分是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力争到2020年,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事故总量明显下降,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
 
    第二部分是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概括起来就是要落实六个方面的责任。
 
    一是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工作的全局和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并组织实施,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是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是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落实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四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自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五是落实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要求员工要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岗位安全保障单位安全。
 
    六是落实社会各界配合、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组织、发动职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共青团和妇联要组织、发动广大青年员工和妇女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行业协会要发挥专业特长和行业组织优势,发挥自律作用,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新闻媒体要承担起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和舆论监督的重任,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第三部分是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构建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
 
    第四部分是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相关单位配合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安全生产资质管理。
 
    第五部分是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值守,提高事故单位先行处置能力,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六部分是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提高全民安全生产素质,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科技兴安”水平,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七部分是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政府安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诫勉约谈和警示通报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激励约束,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地区: 山东
 标签: 安全生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3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