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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津安生〔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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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06 04:07:21  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600
核心提示: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单位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安生〔2017〕8号
发布日期 2017-05-12 生效日期 2017-05-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2日
 
  (联系人:冯宏波;联系电话:2820899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创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建立天津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和“铁面、铁规、铁腕、铁心”要求,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督促各区政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二、巡查组织人员组成
 
  全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各巡查组人员组成方案,呈报市安委会审批。
 
  安全生产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组配备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组长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熟悉安全生产工作的局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现职处级干部担任,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并授权。
 
  安全生产巡查组成员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人员、各区安委会办公室人员和安全专家组成,按照巡查工作需要和巡查重点工作分项抽调,通常每组7至10人。
 
  三、巡查对象
 
  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巡查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至乡(镇)、街道和有关重点企业。
 
  四、巡查内容
 
  (一)专项巡查
 
  针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对各区实施“全覆盖”专项巡查: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2.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不断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情况;
 
  3.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落实市安委会印发的年度工作要点和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等情况;
 
  4.落实“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和“四铁”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点隐患排查治理及加大处罚问责力度等情况;
 
  5.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加强安全执法工作等情况;
 
  6.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等情况;
 
  7.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8.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查处信息公开情况;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
 
  9.市安委会部署的其他工作落实情况。
 
  (二)重点巡查
 
  针对有下列情形的地区实施重点巡查:
 
  1.年内连续发生2次较大以上事故的;
 
  2.工作不力或隐患较多的。
 
  五、巡查方式
 
  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地区实际,有选择地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1.听取被巡查地区的工作汇报;
 
  2.列席被巡查地区的有关会议;
 
  3.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区的来信、来电等;
 
  4.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5.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6.市安委会要求的其他方式。
 
  六、巡查工作程序
 
  1.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巡查工作开始前,提前告知被巡查地区,并组织巡查组全体成员集中培训。
 
  2.各巡查组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的要求拟定巡查计划,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
 
  3.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后,应当向被巡查地区通报巡查工作任务,并向社会公告,鼓励群众举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4.各巡查组应当在对一个地区巡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巡查工作报告。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5.经市安委会同意后,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地区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
 
  6.被巡查地区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
 
  根据情况,组织巡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验收。
 
  7.市安委会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区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并向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察局通报情况。
 
  七、巡查工作要求
 
  1.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当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和专家技术支持保障,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在职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
 
  2.各巡查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市安委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
 
  3.各巡查组要根据《天津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津安生〔2011〕11号),针对有关情形,对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要求地方政府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各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都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要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
 
  5.对巡查组工作过程中如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巡查地区不如实、全面提供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地区: 天津 
 标签: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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