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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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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4-08 04:20:27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浏览次数:1743
核心提示: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发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税委会〔2019〕17号
发布日期 2019-04-08 生效日期 2019-04-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见附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进境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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