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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农字〔201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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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3-05 11:03:20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3526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以下简称“检查规范”)、《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江西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针对江西省屠宰行业发展现状以及屠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赣农字〔2018〕27号
发布日期 2018-05-15 生效日期 2018-05-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农林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业部《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以下简称“检查规范”)、《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针对我省屠宰行业发展现状以及屠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生猪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各地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保障肉品安全、保障猪肉供给、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上,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标准加快推进审核清理工作。审核清理的目标是“清点压数、转型升级”,A类屠宰企业重点完善软硬件,清理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企业,提升企业规范化、标准化水平;B类企业重点压缩场(点)数量,通过关停不合格企业、企业兼并重组和改造升级等方式提升肉品安全保障水平。部分地区由于关停可能影响猪肉供应问题,可采取配送等方式予以解决。要在当地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各成员单位协同解决关停、搬迁等方面的困难和阻力。
 
  二、从严管理生猪定点屠宰证的发放。鉴于我省没有出台《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条例》正在修改即将出台以及B类屠宰企业多、小、差等情况,各设区市应依法依规并根据审核清理工作进度从严把握换证、发证工作,不得以政府抄告单、部门文件等形式代替法规规定的审查发证。
 
  三、从紧把握生猪屠宰企业设立。我省生猪屠宰产业的总体情况是基础差、产能过剩,各地应从紧把握屠宰企业新设。今后应在优化布局、合理设置的基础上,立足于现有A类企业改造升级、新设规模以上现代化屠宰厂,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设区市负责屠宰企业具体布局、合理设置和核准发证,批准设立后报送相关资料至省农业厅。
 
  四、依法维护猪肉市场秩序。在目前情况下,对于A类屠宰企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各地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同时规范跨区销售行为,猪肉产品在没有变更所有权之前,农业(畜牧)部门应完善运输、批发、定点标识、产品溯源等环节管理。对于B类屠宰企业,必须遵循《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严格遵守申报定点屠宰证材料时界定的销售区域(一个或几个乡镇)的要求。个别地区由于城区扩大、B类屠宰企业改造升级后出现的市场秩序等问题,应在设区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调整企业设置、加强企业合作、强化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
 
  五、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省级补助资金各地不得滞留、应及时拨付。县(市、区)应加强同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落实中央转移支付和县级配套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资金,做到“应处尽处、应补尽补”。各地应严格执行《江西省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农〔2017〕20号),制定完善资金拨付屠宰企业的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加强资金监管,监督屠宰企业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确保病害猪及其产品不流出屠宰厂(场)。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屠宰企业设立病害猪及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暂存点,建立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心衔接机制。
 
  六、强化畜禽屠宰监管执法。屠宰行业管理部门应认真执行《条例》,监督落实屠宰厂(场)主体责任,保障出厂猪肉产品品质合格。加强行政检查工作部署,落实《检查规范》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督导、督促整改到位。建立屠宰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强化屠宰环节过程监管。督促屠宰企业完善设施设备,加强肉品品质检验,规范台账和报表填写,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加强法规实施调研,提出符合实际的建议和意见。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认真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屠宰检疫和监督执法,保障肉品安全。落实官方兽医巡查、驻厂(场)检疫和“五不得”等相关制度要求,不得向没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的厂(场、点)实施检疫。严把屠宰检疫关,强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加强对屠宰厂(场)检疫不合格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不得违规出证。
 
  农业(畜牧)综合执法机构应加大对畜禽屠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牵头查实移交线索,查办移交案件,组织举报检查、案件溯源检查等执法检查活动。加强与市场管理、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持续推进专项整治行动,落实监督举报、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屠宰销售病死病害畜禽产品、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七、开展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以“提升屠宰行业标准化生产能力”为目标,按照“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方向要求,持续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各地应支持鼓励屠宰企业改造升级,积极参与国家和省级标准化屠宰企业建设活动,做到设施标准化、环境整洁化、生产规范化、检测科学化、处理无害化和管理常态化,不断提高屠宰行业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兼并重组和撤点配送试点工作,通过典型示范,提高屠宰产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生产水平。
 
  八、提高生猪定点屠宰覆盖率。当前还有部分乡镇生猪集中屠宰场(点)没有取得定点屠宰许可证,各地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加强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取缔无证经营、新设屠宰厂或者采取配送等方式,提升定点屠宰企业猪肉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九、推行牛羊和家禽集中屠宰。为切实保障牛羊肉和禽肉产品的质量安全,避免活畜活禽上市交易带来疫情传播等风险,按照“集中屠宰、规范管理”的原则,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牛羊和家禽集中屠宰。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为契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符合用地、环保和动物防疫条件等要求的情况下,先行先试在重点区域建设牛羊屠宰生产线,实行牛羊集中屠宰;在主城区开展家禽集中屠宰、“杀白”上市。牛羊、家禽屠宰企业应建立肉品安全质量管理等相关制度,做好屠宰检验检疫等相关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十、加强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好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的作用,完善组织架构和职能,完善部门和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机制,认真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考核制度,督促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争取财政、发改、金融、土地、环保等部门对屠宰行业的支持,构建支持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宣传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和肉食品安全知识,正面宣传引导,积极回应舆论关切,引导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各地应认真执行2015年以来省农业厅下发的屠宰管理相关文件,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为过渡期工作安排,国家新出台法律法规和政策按其规定执行。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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