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近年来,我市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并落实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有效保障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以相对较低的经济成本取得了较好的防控成效。为进一步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要求,我市从2017年开始调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强制免疫病种
(一)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和狂犬病实施强制免疫。
(二)对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按照《国家布病防治计划(2015-2020年)》,对羊实施强制免疫,对奶牛继续实行申请批准后免疫。
(三)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不实施强制免疫。
二、调整经费安排
(一)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疫苗费用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承担。
(二)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不再做经费安排,由养殖场户自行承担。
三、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
为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逐步实现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免疫接种自主实施”,有关资金实行财政直补,我市决定2017年在部分动物养殖场开展口蹄疫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四、要继续加强猪瘟和高致病猪蓝耳病防治工作
虽然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不列为强制免疫病种,但仍然为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各项防控措施不能有任何放松。各区要按照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方案(见附件),指导生猪养殖场户做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一)2016年11月底前,对辖区所有生猪养殖场、户进行一次宣传进场、入户宣传,告知其强制免疫政策调整情况,指导其加强防治,要做好宣传告知记录。
(二)协调解决中小规模养殖场户的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相关问题,如疫苗购买渠道,免疫接种服务等实际操作问题。
附件: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