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等有关会议精神,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的要求,农业部、财政部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决定从2017年开始调整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调整支持政策,确保全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
国家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将布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畜种范围由奶牛扩大到所有牛和羊,将马鼻疽、马传贫纳入强制扑杀范围。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不实施国家强制免疫政策,我省对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不实施省级强制免疫政策,是否实施强制免疫由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决定。
二、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进入退出机制
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调整机制。农业部、财政部依法适时将国家优先防治的重大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财政支持范围。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对已达到净化、消灭标准或控制较好的动物疫病,适时停止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财政支持。我省将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实际,适时调整省级强制免疫和扑杀财政支持政策。
三、调整强制免疫补助政策
国家强制免疫病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中央财政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统计数量和疫苗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省财政。省级将按照因素法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和威宁县,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予以补助。
原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调整为动物防疫补助,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各地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投标价格和需求数量,统筹安排各级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保障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免疫注射、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以及各地根据防控工作需要纳入防控范围的疫病防控工作经费。
四、调整疫苗采购及补助政策
(一)调整疫苗采购方式。为加强动物疫病疫苗供给侧改革,从2017年起,省级不再统一采购重大动物疫病疫苗,采购权限下放各市(州)、贵安新区、威宁和仁怀。各地要按照责权统一原则,强化资金监管,建立完善疫苗采购及供应使用制度,认真组织做好采购权限承接工作。对因承接工作不力,导致疫苗供应不畅、疫苗质量不合格,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要实行问责。
(二)调整疫苗补助方式。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养殖场户可根据疫苗使用和效果监测情况,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养殖场户的畜禽统计数量、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产地检疫等情况,发放补助资金。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市(州)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实行“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应当做到疫苗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具体条件及管理办法由各市(州)、贵安新区和省直管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五、完善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当前,根据养殖成本和畜禽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中央财政将国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调整为: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扑杀补助标准参照执行。我省属西部地区,扑杀补助中央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地方财政承担部份由省、市(州)、县三级按4:3:3比例承担。
各地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省农业委员会 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