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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1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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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19 10:33:23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726
核心提示:为规范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管理,提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水平,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黔农发〔2018〕75号
发布日期 2018-07-13 生效日期 2018-07-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规范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管理,提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水平,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省农委主管全省动物疫情的报告和通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和通报工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以及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核查、分析预警和报告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疫情核查和处置等相关工作。
 
  二、疫情报告
 
  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
 
  (一)快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快报:
 
  1.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
 
  2.发生新发动物疫病或新传入动物疫病;
 
  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发生规定动物疫病;
 
  4.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动物疫病的寄主范围、致病性以及病原学特征等发生重大变化;
 
  6.动物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大量死亡;
 
  7. 农业农村部和省农委规定需要快报的其他情形。
 
  符合快报规定情形,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农委确认后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农委根据疫情等级、发展趋势等,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兽医局。
 
  快报应当包括基础信息、疫情概况、疫点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流行病学信息、控制措施、诊断方法及结果、疫点位置及经纬度、疫情处置进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等内容。
 
  进行快报后,涉及地区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将每日的扑杀、排查、检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于次日上午9点前报省农委畜牧兽医局;未发生疫情的地区按省农委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报告。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24小时内,发生疫情的地区应将最终报告报省农委畜牧兽医局,省农委根据疫情等级等,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兽医局。
 
  疫情被排除,解除封锁后,发生疫情的地区应将解除封锁的相关材料(封锁令、解除封锁风险评估意见、解除封锁令等)报省农委畜牧兽医局。
 
  (二)月报和年报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每月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进行汇总,经本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月4日前通过动物疫情信息管理系统将上月汇总的动物疫情逐渐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全省上月相关情况汇总经省农委畜牧兽医局审核后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于每月15日前将汇总分析报告报省农委畜牧兽医局,每年1月底将上一年度汇总分析报告报省农委畜牧兽医局。
 
  月报、年报包括动物种类、疫病名称、疫情县数、疫点数、疫区内易感动物存栏数、发病数、病死数、扑杀与无害化处理数、急宰数、紧急免疫数、治疗数等内容。
 
  三、疫病确诊与疫情认定
 
  疑似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采集或接收病料及其相关样品,并按要求将病料样品送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有关防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断,无法确诊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病料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能够确诊的,应当将病料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作进一步病原分析和研究。
 
  疑似发生新发动物疫病或新传入动物疫病,动物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大量死亡,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无法确诊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或者按照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送相关兽医实验室进行确诊。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委认定。新发动物疫病、新传入动物疫病疫情以及省农委无法认定的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
 
  四、疫情通报与公布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要求,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时相互通报。
 
  疫情公布由农业农村部负责,省农委根据农业农村部授权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疫情信息。
 
  五、疫情举报和核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疫情举报核查机制,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举报电话,并由专门机构受理动物疫情举报。省农委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重大动物疫情举报电话,负责受理全省重大动物疫情举报。动物疫情举报受理机构接到举报,应及时向举报人核实其基本信息和举报内容,包括举报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及详细地址,举报的疑似发病动物种类、发病情况和养殖场(户)基本信息等;核实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查和处置;核查处置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按要求进行疫情报告并向举报受理部门反馈核查结果。
 
  六、其他要求
 
  动物疫情核查、报告等工作情况纳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延伸绩效考核,各地要组织细化考核指标,定期开展考核工作。
 
  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农牧发〔1999〕18号)同时废止;农业农村部和省农委此前对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规定与《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现行最新规定为准。
 
  2018年7月13日
 地区: 贵州 
 标签: 农业 动物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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