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扎实做好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18〕96号)

关于扎实做好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18〕9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19 09:53:45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94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和全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认真打好非洲猪瘟传入“阻击战”,严防疫情传入贵州省,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设立高速公路及普通公路进出省通道口临时检查站点,开展有关工作。
发布单位
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黔农发〔2018〕96号
发布日期 2018-09-04 生效日期 2018-09-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高速公路进出省通道口信息表
 
     2.普通公路进出省通道口信息表
 
  (黔农发 2018 96号)省农委 省交通厅 省公安厅 关于扎实做好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pdf
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省直管县(市)农牧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高速公路各经营单位:
 
  今年8月以来,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黑龙江等省份相继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给当地生猪产业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威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和全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认真打好非洲猪瘟传入“阻击战”,严防疫情传入我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设立高速公路及普通公路进出省通道口临时检查站点,开展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立进出省通道临时检查站点
 
  (一)高速公路检查站。在14个高速公路省际出入口收费站(见附件1)设立临时检查站,由当地农业(畜牧兽医)、高速路政、公安交警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指示牌,交警部门负责拦停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生猪及其产品进行查证验物。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收费员在收费站出入口发现生猪及其产品运载车辆的,要及时通知检查组或公安交警、高速路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当地农业部门要明确专人开展查证验物工作并向收费站提供联系方式。公安交警、路政部门负责维持交通秩序,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二)普通公路检查站点。全省26个普通公路进出省通道(见附件2)分别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临时检查站点,组织农业(畜牧兽医)、交通、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二、严格开展调运监管和检查工作
 
  全省暂停从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黑龙江等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调入生猪,以及从疫区所在地市(即高风险区)调入生猪产品,暂停从江苏、安徽等相继有2个以上(含2个)市(地)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调入生猪产品。从疫情发生省份调入的种猪,凭实验室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报告和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可调入本省,但需调入地兽医技术干部全程参与调运监控。各地要对调入的生猪及其产品进行严格查证验物,对从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黑龙江等非洲猪瘟疫情发生省份调入的生猪(不含种猪),以及从高风险区和江苏、安徽等近期有2个以上(含2个)市(地)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份调入的生猪产品,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公布禁止进入我省的名单)。要组织对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的消毒,运输车辆凭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派专业技术人员在“绿色通道”协助查证验物。加大对无证运输、证件不全、证物不符等违法调运行为的立案查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三、加强工作保障
 
  从即日起,各检查站(点)实行24小时联合值守。高速公路检查站后勤保障工作,由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普通公路检查站后勤保障工作,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临时检查站(点)撤销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高速公路进出省通道口信息表
 
            2.普通公路进出省通道口信息表
 
           (黔农发 2018 96号)省农委 省交通厅 省公安厅 关于扎实做好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pdf
 
  省农委  省交通运输厅  省公安厅
 
  2018年9月4日
 
  送:省人民政府、各市(州)和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地区: 贵州 
 标签: 动物疫病 检查 生猪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