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2-14 16:32:12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680
核心提示:为规范海关核查工作,保障海关统一执法,维护被核查人的合法权益,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
发布日期 2018-12-12 生效日期 2019-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询问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抽、采样凭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整改通知书
 
    5.核查工作记录
     为规范海关核查工作,保障海关统一执法,维护被核查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实施核查时,需要对被核查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的,由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以下统称被核查人代表)确认复制资料与原件无误后,在复制资料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以及“本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并签章。有关资料需要翻译的,被核查人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海关对被核查人的电子数据进行复制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数据内容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处等,由制作人和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二、海关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附件1),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三、海关询问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询问笔录》(附件2),并由询问人、记录人和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四、海关进行抽样、采样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抽/采样凭证》(附件3),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签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五、海关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要求被核查人进行整改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整改通知书》(附件4)。
 
    六、核查结束时,海关应当填写《核查工作记录》(附件5),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签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28号)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2日
 地区: 中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219)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196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