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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及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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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9-17 17:25:27  来源: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34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豫食药监法〔2015〕48号)及《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及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3号、123号)的基础上,结合河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实际,省局决定再次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及事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18年第203号
发布日期 2018-09-13 生效日期 2018-09-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豫食药监法〔2015〕48号)及《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及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3号、123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实际,省局决定再次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及事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省局将饮料(除固体饮料、其他饮料外)、方便食品(除调味面制品外)、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除压片糖果外)、茶叶及相关制品(除代用茶外)、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等15大类食品类别的审批权限调整至各省直管县(市)(除鹿邑县外)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及承担本辖区上述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二、自2018年10月1日起,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上述由各省直管县(市)(除鹿邑县外)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之前已受理的上述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仍按原渠道办理。
 
    三、鹿邑县涉及上述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事项,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网上直接受理、审查、审批、发证。
 
    特此公告。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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