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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7年贵州省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试点项目的批复(黔农发【20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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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0-19 04:18:46  来源: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1876
核心提示:各实施单位要根据批复的生产任务和补助资金,制订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检查、验收、评估的主要依据,各实施单位的实施方案经市(州)农委审核后,于2017年10月20日前报省农委备案。
发布单位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黔农发【2017】85号
发布日期 2017-09-25 生效日期 2017-09-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qagri.gov.cn/xwzx/tzgg/201710/t20171018_2921504.html
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各项目实施县农业(农牧)局:
 
  报来《2017年贵州省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试点项目申报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项目主要实施单位、生产任务及补助资金分配等(详见附件1)。
 
  二、各实施单位要根据批复的生产任务和补助资金,制订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检查、验收、评估的主要依据,各实施单位的实施方案经市(州)农委审核后,于2017年10月20日前报省农委备案。
 
  三、按照《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马铃薯主食开发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7〕187号)要求,各实施企业可凭此批复、资金文件和实施方案申请预先拨付50%的试点项目资金,待项目建设完成、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50%项目资金
 
  四、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及项目批复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和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设立专账,专款专用,未经批准,批复的实施内容、实施规模、实施主体和地点等,不得自行调整。要建立工作台账,将原料采购、生产管理、供货合同、产品销售记录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存档。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每个实施单位要明确1名联络员,每月25日向所属市(州)农委及省农委报送生产销售进度情况。
 
  五、项目实施结束后,实施单位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并向当地农业部门申请验收,由市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省级农业部门抽验,并报送总结材料到市(州)农委,市(州)农委审定汇总后于2017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农委。
 
  联系人:甘立龙,电话:0851-85283863
 
  唐健波,电话:0851-85280024
 
  邮箱:gzsnwzzyc@163.com
 
     附件:1.2017年贵州省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试点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17年贵州省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试点项目生产销售进度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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