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四川省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783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78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0-10 11:30:18  来源:四川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61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制定了《四川省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川农业函﹝2017﹞783号
发布日期 2017-09-04 生效日期 2017-09-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cagri.gov.cn/zwgk/tzjd/201709/t20170930_521168.html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畜牧水产)局(委):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制定了《四川省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四川省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四川省农业厅
 
  2017年9月4日
 
  四川省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屠宰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克服麻痹思想,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集中开展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集中整治事故苗头,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屠宰行业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屠宰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执行安全生产审批备案制度、健全屠宰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制度情况等。
 
  (二)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屠宰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针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威胁屠宰企业职工生命安全的致晕、刺杀、剥皮、脱毛、燎毛、劈半、修割、无害化处理等重点环节,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等。
 
  (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重点检查屠宰企业对消防、供电、制冷、锅炉、高压容器、液氨存储、传动构件、板带等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排查安全隐患的情况;屠宰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事故苗头整改情况等。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改。(9月上旬)各地要制定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对照安全生产大检查内容指导屠宰企业开展自查自改。
 
  (二)严格检查,集中整治。(9月中旬至10月上旬)各地要积极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屠宰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要“严”字当头,细致深入,紧盯隐患整改不放松,务求隐患整治取得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导屠宰企业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督导,巩固提高。(10月中下旬)各地要结合屠宰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全面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活动,采取突击检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督导检查。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持续提高屠宰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细化措施,扎实有效开展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二)强化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利用多种渠道对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信息报送。各地要及时总结检查中发现的屠宰企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及整改情况,请将检查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送省农业厅兽医兽药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魏贤光 028--85562031(传真)  13881731678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193)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