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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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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26 15:17:5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12
核心提示:各地、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农村食品市场仍然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食品安全问题易发、多发,需持续整治。为继续巩固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宁食药监〔2017〕127号
发布日期 2017-06-21 生效日期 2017-06-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xfda.gov.cn/html/spltjgc/20170623/9201.html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村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201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门印发了《全区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16﹞54号),各地、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农村食品市场仍然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食品安全问题易发、多发,需持续整治。为继续巩固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着全民关注和高度期望的考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领会农村食品市场问题存在的严峻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持续打好农村食品安全“攻坚战”。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制定治理方案,细化工作步骤,层层分解任务,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要积极构建农村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探索形成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治理长效机制,持续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要加强与农牧、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监管执法整体合力,形成上下联动、重拳出击的打击合力,严惩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广大农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突出重点,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要坚持问题导向,抓重点、抓关键、抓短板,各地要深入开展风险隐患大排查,认真查找和梳理当地农村食品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场所存在的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风险隐患问题台账,制定解决措施清单,认真组织清查,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并根据梳理出的突出风险隐患,以县(区)为单位,选取2—3个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列出整改时限,做到“治理一个、规范一个、巩固一个”。特别是要围绕群众日常大宗消费食品、儿童食品、节日食品及地方特色食品等重点品种,对销售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无中文标签食品、假冒伪劣食品、“五无”食品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确保突出问题逐步解决,切实做到检查不留死角,问题绝不放过,整改完全彻底。
 
  三、强化监管,加大农村食品日常监管力度。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痕迹化”管理,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频次和具体要求,认真落实“网定格、格定责、责定人”的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监管人员、责任领导,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农村食品市场销售主体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管控,自觉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确保食品来源正规、质量合格、流向可溯、问题可查。强化监督抽检,加强对重点隐患、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依法公布食品抽检、日常监管等方面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充分利用快速检测设备扩大食品特别是食用农产品的筛查覆盖面。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农村食品安全知识、警示信息、整治措施及成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深入调查核实,进行依法处置,主动回应群众关切,营造群众关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示范引领,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要把示范创建活动与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选取一批管理规范、诚信经营、质量可靠、群众满意、影响力大和示范性较强的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予以公示,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以点带面,促进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文明服务,推动农村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稳步提升,维护广大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切实增强示范创建工作的吸引力,采取多种形式对示范店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消费者参与到创建工作中来,确保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提升实效。
 
  此项工作从现在开始持续到10月底结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适时对各市、县(区)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请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或通知)于7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总结本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信息、典型案例、食品检测等有关情况,并于11月10日前将本市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电话:0951—6042511    邮箱:syjltc@yeah.net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1日
 地区: 宁夏 
 标签: 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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