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服务渝新欧返程食品扩量增效,深化供给侧改革创新,完善渝新欧铁路返程食品空检铁放新型监管模式,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以规范空检铁放检验程序,提升通检速度。
一、制定原则
依法、创新、科学、高效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实施空检铁放模式的渝新欧铁路进口大宗食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不适用于保税进口食品。
三、实施部门
实施空检铁放的企业及产品,应依照自愿原则向重庆局食品处进行申请,由食品处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实施空检铁放的进口食品,由铁路办统一进行监督管理,空运样品由机场局出具通关单并验放。
样品的实验室检验由重庆局技术中心统一负责。
四、实施程序
1 .实施空检铁放的进口食品,企业应在铁路商品发货前,先行向铁路办进行预报检,按规定提供完整的报检资料,在报检单备注栏上注明“空检铁放铁路商品”字样。
2 .铁路办在审查资料合格后,应根据进口食品报检信息,确定空运样品。对每一件单品存在独立编号的产品,企业提交货物明细,由铁路办根据相关抽样要求制定抽样方案,随机抽取不同编号的产品代表本批货物,由企业空运指定的产品进行检验,抽检方案应明确注明空运样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原产国、独立编号等信息。如产品无独立编号,则由企业委托境外第三方机构按照我国相关抽样标准要求抽样,第三方机构应对样品加施封条,出具证明文件,铁路办采信第三方抽样结果。
3 .企业空运样品后可向机场局报检,在报检单备注栏上注明“空检铁放空检样品”字样,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报检资料除产品申报表外应与预报检提供的资料一致。机场局受理报检后应出具通关单并将单证流转至铁路办,企业在空港通关后应及时联系铁路办实施监督检验。
4 .空运样品与铁路商品视为同一批共同进行监督管理。企业空运的样品信息与铁路办确认的不一致的,不再适用“空检铁放”模式,应分别实施监督管理。
5 .检验程序按照《进口深加工食品、化妆品检验监管工作程序》执行,铁路办应制定检验方案并实施。
6 .合格评定程序根据《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合格评定作业指导书》执行,应至少包括:进出口商备案、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报检资料审查、提交的证书审查、《检验方案》的制定、监督抽检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货证一致性的验证、抽样、感官检验、标签检验等,根据其结果进行综合判定。
7 .铁路商品实际进口后,铁路办只做现场监督查验,不再进行实验室检验。空运样品实验室检验频率根据《检验方案》确定。
8 .空运样品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后,应复印一份补充至铁路商品报检档案中。空运样品尚未出具证书的,铁路商品现场监督查验合格后应等空运样品出具证书后方可开展综合评定,拟制证书。
9 .空运样品综合判定不合格的或铁路商品现场监督查验不合格且无法技术整改的,铁路商品直接判定为不合格,进行退运或销毁处理。
10 .查验场地应符合进口食品查验要求,避免污染。
五、快速反应措施
1 .实验室应建立快捷通道,实现24小时预约送样,铁路办在送样单上注明“空检铁放”字样的,实验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项目指标检验,非全项目指标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及时告知铁路办。
2 .铁路办根据监督抽检计划、检验方案确认无需实验室检验的,铁路办应在现场查验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证书。
六、模式复制
条件成熟的水运进口食品,应企业申请,经食品处审核确认后,可复制为“空检水放”模式,由重庆第一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参照本实施方案实行。
七、相关术语及定义
空检铁放:在渝新欧铁路进口食品进口前,由企业先行空运同批食品实施预检验;对铁路运输食品认可空运样品检验结果实施合格评定。
空检水放:即对水港进口食品,由企业先行空运同批食品实施预检验;对水运进口食品认可空运样品检验结果实施合格评定。
大宗食品:原则上每批进口量应在1个货柜以上,货值单价较高,有长期稳定的进口计划,实验室检验项目多且检验周期长,运输过程中产品品质基本无变化的视为大宗食品。
附件1: 空检铁放企业申请表
附件2: “空检铁海放”申请企业能力自我评估表
附件3: 空检铁放抽样证明-1段
附件4: 空检铁放抽样证明-2段和3段
附件5: 第三方抽样机构“空检铁放”抽样数量参考表
附件6: “空检铁放”报检随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