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食安办《2017年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粤食安办食产〔2017〕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2017年深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4日
2017年深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2017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提升我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2017年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严格按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管理,做好普查建档和登记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督促食品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着力解决食品小作坊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我市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序推进深圳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二、工作内容、责任分工与时间安排
根据《工作方案》要求,我局对各项任务进行分解,各单位要根据责任分工安排,切实开展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一)严格实施禁止生产品种目录管理
《深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第一版)》(以下简称《禁止目录》)已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发布,要严格参照《禁止目录》允许生产的品种范围开展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工作,同时可结合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管情况、监督抽检情况、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情况,适时对《禁止目录》进行调整和完善。
责任单位:食药准入处牵头,各辖区局配合
时间安排:2017年全年
(二)制定食品小作坊整治实施方案
结合实际,制订行之有效的食品小作坊整治实施方案及实施进度表,强化登记、监管措施,明确食品小作坊完成登记的时限,在规定时间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政府,并在门户网站公示。同时填写《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进度申报表》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责任单位:食品生产处牵头,食药准入处配合
时间安排:2017年5月15日前
(三)开展食品小作坊普查建档
1、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食品小作坊普查建档工作,分别登记生产加工已列入《禁止目录》以及生产加工不在《禁止目录》的食品小作坊,摸清食品小作坊的底数。
责任单位:各辖区局
时间安排:2017年全年
2、将未获证的食品小作坊名单,于2017年6月12日前报市政府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在门户网站公示。
责任单位:食药准入处牵头,食品生产处配合
时间安排:2017年6月12日前
(四)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方案
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并发布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方案,明确生产加工已列入《禁止目录》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停止生产的时限,以及生产加工不在《禁止目录》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完成登记的时限,按照方案要求有序推进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工作。
责任单位:食药准入处牵头,各辖区局配合
时间安排:2017年5月15日前
(五)开展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严格按照《条例》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号)要求,开展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加强登记与监管工作衔接,在食品小作坊取得登记证后,辖区办证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通报辖区监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证材料移交工作。
要书面告知辖区内所有未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按《条例》规定申领小作坊登记证方可生产,督促符合办证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尽快办理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责令限期整改,引导、鼓励食品小作坊升级改造或转产转业,于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登记工作。
责任单位:各辖区局
时间安排:2017年年底前
(六)组织获证食品小作坊开展自查
各辖区局要组织辖区内获证食品小作坊按照《食品安全法》、《条例》以及《深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良好操作规范》的要求开展自查,督促食品小作坊依照法律 <http://law.hexun.com/>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登记的条件组织生产,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各辖区局
时间安排:2017年全年
(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根据《深圳市2017年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计划》,对食品小作坊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日常监督检查要实现全覆盖;全年抽检要求食品小作坊全覆盖、生产品种全覆盖;对本地区消费量大的、投诉举报较多、监督抽检不合格或者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小作坊,增加对其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
责任单位:各辖区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市检测院负责抽检工作,食品生产处、风险监测处配合
时间安排:2017年全年
(八)风险隐患排查和舆情应对
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风险大排查工作部署,认真摸清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业态,深入排查存在的风险,抓住关键加以整治;要重视食品小作坊的舆情应对工作,提前做好应急预案,落实舆情应对措施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提升舆情应对能力。
责任单位:各辖区局实施,食品生产处、风险监测处配合
时间安排:2017年全年
(九)组织责任约谈和不定期回访
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约谈办法》(粤食药监局健〔2016〕281号)要求,不定期召集食品小作坊进行约谈,梳理汇总风险隐患,对照不同食品小作坊遇到的问题及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提前警示,并对风险隐患的整改进行不定期回访。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存在问题未严格落实整改的食品小作坊进行重点约谈,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各辖区局
时间安排:2017年全年
(十)建立食品小作坊信用档案
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建立食品小作坊监管信用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食品小作坊登记情况、监督检查存在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情况、产品检验情况、责任约谈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责任单位:各辖区局
时间安排:2017年全年
(十一)加强宣传培训
各单位要加强食品小作坊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做好经费保障和活动支持,一是要加强对各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确保基层执法人员掌握并正确理解《条例》内容以及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监管等各项规定;二是采用多渠道、多形式向食品小作坊开展普法宣传,要求食品小作坊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指导其对加工场所、生产工艺及配方等方面进行全面改造,提升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三是以深圳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契机,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力度,鼓励消费者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各辖区局、风险监测处、食药准入处、食品生产处
时间安排:2017年全年
(十二)做好引导帮扶工作
1.要做到服务与监管并重,对食品小作坊进行积极引导帮扶,一是要及时公布食品小作坊办证登记地址、电话及登记流程,做好登记工作的问题咨询与解答工作,受理市民的举报、投诉。
责任单位:各辖区局
时间安排:2017年全年
2.结合《禁止目录》,研究制定食品小作坊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本。
责任单位:市标准院、市许可审查中心、食品生产处、食药准入处
时间安排:2017年6月前
3.提请区政府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鼓励食品小作坊升级改造,同时推动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责任单位:各辖区局
时间安排:2017年全年
(十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食品小作坊登记实施进度安排,开展食品小作坊清查工作。对生产加工列入《禁止目录》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和生产加工不在《禁止目录》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各辖区局负责实施,市市场稽查局配合
时间安排:2017年全年
(十四)迎接上级检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各地市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纳入2017年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依据年初上报的食品小作坊监管计划与方案,对各地市的食品小作坊普查建档、发布《禁止目录》、登记、监督检查、清理整顿等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和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各单位要依职责落实各项工作,迎接上级单位的督查与考核工作。
责任单位:各单位依职责落实
时间安排:2017年年底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强工作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地市将食品小作坊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上级各项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做好食品小作坊登记、监管、培训、引导帮扶及清理整治工作,确保食品小作坊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信息宣传、推动工作落实
各单位要结合深圳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部署,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对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和通报,曝光食品小作坊违法失信行为,发布消费警示,提高社会参与率,进一步推进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的落实。
(三)推进专项整治、确保工作成效
各单位要扎实开展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加快建立完善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管工作体系,抓好食品小作坊长效机制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一批通过整改能够达标的食品小作坊,淘汰一批不愿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食品小作坊,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予以严处,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水平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做好工作总结、按时报送信息
根据《工作方案》规定,请各辖区局每月3日前将《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信息汇总表》报市局食药准入处、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进度申报表》报市局食品生产处,由市局每月5日前报省局;请各辖区局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总结与《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完成情况表》报市局食品生产处,重大问题随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