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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备案工作的通告(津市场监管保〔201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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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09 13:55:20  来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255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特食管〔2017〕37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2017年第68号)的要求,我市将全面开展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保〔2017〕19号
发布日期 2017-05-08 生效日期 2017-05-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tjmqa.gov.cn/xwzx/tg/13408.html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食药监特食管〔2017〕37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2017年第68号)的要求,我市将全面开展保健食品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本市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含保健食品范围)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的保健食品原注册人。
 
  二、获取备案系统账号
 
  备案人进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bjba.zybh.gov.cn),阅读《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备案人使用手册》,按照使用手册指引,上传《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证书或总局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等相关材料后,携带申报资料(见附件)到委保健食品监管处获取登陆账号。
 
  三、备案信息填报、提交
 
  备案人通过保健食品备案信息系统逐项填写备案人及申请备案产品相关信息,逐项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附带条形码、校验码的备案申请表、产品配方、标签说明书、产品技术要求等,连同其他备案材料,逐页在文字处加盖备案人公章(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公证文书、证明文件除外)。备案人将所有备案纸质材料清晰扫描成彩色电子版(PDF格式)上传至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确认后提交。
 
  四、备案号发放和存档
 
  保健食品备案工作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备案、网上自动生成备案号及备案凭证,备案申请人可通过系统自行打印凭证。备案人应当保留一份完整的备案材料存档备查。
 
  附件:申报资料目录
 
  2017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申报资料目录
 
  1、企业申请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注明备案人名称、备案人类型、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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